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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車門撞傷行人 駕駛人和乘客均擔責

  • 發佈時間:2014-08-13 08:54: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王玲芳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去年8月30日晚8時許,陳某駕駛著載有柴某的小客車未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停車後,柴某開啟左後車門時,正好亢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此經過,兩車相撞,造成亢某受傷、車輛損壞。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亢某無責任。亢某將陳某、柴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柴某對其8月30日至11月15日期間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次事故經認定陳某、柴某負全部責任,陳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因亢某的訴訟請求,以及陳某、柴某已為亢某支付費用的總額尚未超出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故本案不涉及陳某、柴某的賠償問題。

  故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和柴某對亢某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亢某主張的醫療費由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各自保險限額內承擔。

  判決後,陳某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北京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訴,認為:第一,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亢某駕駛無號牌的電動車,其車輛沒有按照道交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本身也有過錯,適當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證人出庭已經證實陳某作為司機已經提醒坐在車內的所有人下車注意安全,已經盡到提示義務,所以陳某應承擔按份責任,且責任範圍為10%~30%為宜。第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首先,陳某只有違章停車,但最終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柴某開車門導致,兩個行為是不同的行為,雙方沒有共同故意或過失,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亢某的損害後果,應當由陳某和柴某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法律法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了不同的規定,明確表明兩種責任不能等同,因此請求法庭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及損害賠償責任,確定責任承擔比例。法院在劃分責任承擔比例後,商業三者險只應賠償陳某的責任部分。綜上,陳某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駕駛人陳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一中法院在審理期間,調取了交通隊對本次事故的調查卷宗。事發後,陳某在交通隊陳述:乘客下車前沒有告知乘客下車要查看車況。事故照片卷顯示,涉案車輛停靠在自行車道北側,車後停有一輛麵包車,麵包車外側線在涉案車輛外側線以內。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三點爭議。

  首先,對陳某和柴某侵權責任形態的認定。陳某違章停車、柴某開車門的行為均為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後果,並且能夠區分責任比例,故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侵權責任形態應為按份責任。柴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下車時應當盡到謹慎查看周圍路況的義務,而從柴某陳述中可知在開啟車門時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表現為其當時與欒某説話,開車門前沒有仔細查看周圍路況,因車後麵包車外側在涉案車外側線以內,並無完全遮擋視線的可能,故柴某開啟車門撞擊到電動車是亢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亢某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責任。陳某的違章停車雖然不會必然導致損害的發生,但增加了車輛致害的危險,且其未盡提醒義務,應承擔亢某人身損害的次要責任。法院根據柴某和陳某各自的過錯,酌定柴某的責任承擔比例為60%,陳某的責任承擔比例為40%。

  其次,被侵權人亢某是否存在過錯。陳某上訴認為亢某的電動車無號牌具有過錯,法院認為電動車無號牌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但與亢某損害後果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亦不能據此認定亢某具有民事責任上的過錯,故對陳某認為亢某具有過錯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最後,本案中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付範圍。因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只涉及駕駛人的有責和無責,現陳某具有次要責任,交通強制險應在其分項限額內全部賠償。就商業三者險的賠付,因陳某庭審中明確表述了商業三者險應當賠償的範圍,故法院依法對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範圍進行審查。商業三者險賠付的對像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的人身財産損害,本案中被保險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主體,故商業三者險只賠付陳某使用機動車中造成的亢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本案亢某起訴的醫療費用,先由交強險在醫療費限額內全部承擔,不足部分按照陳某和柴某各自承擔40%和60%責任比例進行分擔,其中,駕駛人陳某承擔的部分責任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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