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9日訊(記者 肖娟)今日,上海外灘第四屆金融科技外灘峰會召開,CF40成員、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在論壇上表示,建立可持續的RegTech發展機制,有必要推動監管成本適度內部化。也就是説Fintech行業(當然,也包括金融機構),適當分擔監管當局發展RegTech的成本。
針對中國發展RegTech,孫國峰具體提出了六點建議。
首先,完善金融監管的雙支柱。
1、微觀功能監管。要建立Fintech行業監管規則,要實現風險監管的全覆蓋,避免監管空白。要進行穿透式監管,把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的投向,穿透連接起來。綜合全鏈條資訊判斷業務屬性和風險特徵,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可以積極探索分類分級監管,針對經營規模、技術和風險能力,不同的機構的業務準入、創新方面,採取分級分類的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2、宏觀層面,要完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因為我們可以發現,金融機構如果都採取人工智慧、自主學習的方式管理風險,一方面微觀的金融風險可能增強,另外也可能導致順週期行為,現在很多金融科技公司對客戶風險的判斷,通過大數據進行實時分析,反應速度可能是毫秒級的,出現一個衝擊之後。如果所有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瞬間都採取同樣一個行動,比如一個負面衝擊來以後,同時收縮授信額度,那對金融業就是一個非常大的衝擊。所以從這個角度説,要通過宏觀審慎的監管,採取逆週期的操作,避免順週期的風險。
第二,推動金融數據標準化。因為大數據的前提是要有數據,這個數據一定要有標準化的數據。各個金融機構、金融科技的數據,如果不能實現標準化,就很難建立基於所有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數據基礎上的RegTech的監管。也包括金融數據的準確性的保障。數據的準確性、標準化這樣的基礎建立以後,才有可能進行比較好的大數據的分析。
第三,監管當局要制定相關的規則、標準。包括行業技術標準,有效規範市場準入、退出,為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發展提供一個有序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四,誰來發展中國的RegTech?我想有幾個路徑。
路徑一:由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獨立研究和開發RegTech的系統。
路徑二:金融監管機構將RegTech系統的研究與開發外包,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提出需求,專業的RegTech機構進行開發設計。
路徑三:金融機構或Fintech公司開發RegTech系統,由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選擇和整合,包括評估,也可以聘用第三方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在這個基礎上,形成適用於整個行業的RegTech系統。
第五,如何建立可持續的RegTech發展機制。因為RegTech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這和過去的監管不同,因為過去監管主要是人力成本,取決於監管當局能不能聘用到高素質的監管人才。現在的監管,隨著RegTech的發展,更多體現為資金的投入,因為建立高效的系統,要運用人工智慧這種方式,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在這個背景下,如果RegTech本身沒有一個很好的自主發展的機制,有可能會形成監管發展和金融科技行業發展之間的不平衡、不對稱。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有必要推動監管成本適度內部化。也就是説Fintech行業(當然,也包括金融機構),適當分擔監管當局發展RegTech的成本。因為從Fintech行業的發展來説,為了有一個很好的監管環境,也有必要支付一些這種成本,可以把這種成本看作為了推動Fintech行業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的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所必需的。具體的操作層面,也可以通過一些組織、模式創新的方式來為RegTech系統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監管成本適度內部化,可以有助於解決監管的激勵約束問題,也可以緩解金融監管中的不公平性問題。是不是要用所有納稅人的錢來為某一個由於Fintech行業快速發展所帶來的監管的挑戰而建設一個耗費很多資金的RegTech系統?也有利於構建公平、有序、競爭的金融科技的新生態。
第六,加強RegTech的國際合作。一方面,中國可以和其他的監管當局就RegTech技術進行交流、合作,引進一些新的技術,當然也可以分享追究經驗。另一方面,加強國際監管合作,防止出現跨國的監管套利,防範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責任編輯:畢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