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0日訊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提交“關於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不能‘一刀切’的提案”。賀強認為,由於P2P與網上金融詐騙案件頻發,我們開始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但是我們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沒有根據其業務的不同特點,區別對待。而是採取一切從嚴,“一刀切”的監管方式,使我們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有可能受到很大的制約。
近幾年,市面上出現不少打著“網際網路金融創新”幌子的網上集資活動,在相關監管經驗不足和制度缺失,造成監管滯後,引發了諸如P2P企業老闆卷包跑路,易租寶網上金融詐騙等一系列重大風險案件。
而網際網路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行業,由於及時監管,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發生重大的金融風險案件。
早在2010年,我曾經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過一份關於規範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的全國政協提案,建議央行加對強第三方支付的監管,設立準入門檻,讓市場參與機構持證上崗。央行高度重視,列入當年重點提案,並組織了八部委聯合考察團,考察了中國銀聯與支付寶等支付機構。隨後央行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向通過審核的市場機構發放業務許可證,持證上崗,將第三方支付發展納入規範化軌道。央行監管至今,不僅第三方支付行業並未産生重大金融風險,而且推動了第三方支付行業迅猛發展。
事實證明,及時、科學、適度的監管對於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創新發展是非常必要的。正是這種通過合理監管,規範發展,才使我國的第三方支付,特別是移動支付行業為社會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一、我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已經實現全球領先,對社會貢獻巨大
2010年至今,我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已在全球取得領先地位。根據艾瑞諮詢數據,2016年中國第三方支付機構完成移動支付交易金額達38萬億人民幣,約為美國的50倍[美國市場調研公司Forrester Research數據,2016年美國移動支付交易金額達1120億美元(約合7688億人民幣)。]。近日,台灣地區一些權威人士更是以大陸地區遍地可用移動支付進行消費為例,指出大陸地區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已不止“超越台灣”,更是“超越全世界”。
事實上,第三方支付在國內已為提升社會服務水準,推動普惠金融發展做出了較大的貢獻。
一是滿足廣大群眾便捷的消費需求,尤其在網路購物、便民繳費、線下小額支付等等領域,不少城市居民已經習慣不帶錢包只帶手機的無現金消費習慣;
二是成為縮小城鄉差距、推進農村普惠金融的重要抓手。建設新農村,離不開對農村金融服務的提升,而支付服務是解決金融服務“最後一公里”問題的關鍵。由於農村地區數字基礎化社會水準不斷提升,第三方支付成為縮小城鄉金融服務差異化的重要手段。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數據,縣城移動支付用戶最多,佔比為19.6%;省會城市列第二,佔比為19.0%;農村地區列第三位,佔比為17.0%;其後依次是地級市、直轄市和鄉鎮地區。可見城鄉二元化特徵在移動支付領域並不明顯,這也將成為農村普惠金融的重要基礎。
三是為小微企業商戶提供低門檻、便捷的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定位小額便民,為傳統POS機具等難以覆蓋的小微商戶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方式受理非現金支付,降低他們的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率。
二、“一刀切”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有可能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産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由於P2P與網上金融詐騙案件頻發,我們開始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但是我們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沒有根據其業務的不同特點,區別對待。而是採取一切從嚴,“一刀切”的監管方式,使我們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有可能受到很大的制約。
目前,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政策收緊,可能會産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一是取消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客戶備付金獲得利息的權利(客戶備付金是指客戶暫留在支付寶和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賬戶上的餘額,支付機構需將這一部分資金存在合作銀行中,新措施將要求銀行不得將這部分資金産生的利息給予支付機構),可能産生以下一系列問題。 首先是並無國際先例。由於存款必有利息的商業慣例,全球各國都允許支付機構獲得這一部分利息收入(如歐洲在“支付服務指令II”中明確支付機構可將這部分資金投資於安全、低流動風險的資産並享受收益)。其次是抬高社會成本,讓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承受日常支付的負擔。與國外支付行業相比,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具有明顯的普惠特性。如PayPal(貝寶)對商戶收取交易金額3%-4%的佣金,是國內平均水準的6倍以上;而PayPal賬戶間轉賬也要收取1.5%以上的費用,在中國這些基本都是免費或接近免費的。這與中國支付行業長期發展路徑有關,備付金利息成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入來源,補貼相關運營成本,因此可以向商戶和用戶提供低門檻、低價格的服務。而一旦取消利息,這些成本將有可能轉嫁給商戶和用戶,抬高社會成本。最後是加劇行業壓力,甚至誘發一定風險。利息收入取消對支付行業帶來巨大的生存壓力,尤其是利息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預付卡機構(佔支付機構數量的大部分,且大多數都是盈利能力薄弱的中小型機構)。一旦取消將使得這些機構産生生存危機,甚至逼得原本規模較小、經營不善的機構“鋌而走險”,進而做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影響社會穩定。
二是取消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原有直聯合作的方式,讓兩者通過指定的一兩家機構進行間接聯接。從1999年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首信易誕生起,整個行業就是在努力解決銀行之間跨行支付問題,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便捷的支付體驗。這一模式在國內外發展至今,已非常成熟,並且未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如打破這一模式,可能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建設新平臺,將面臨資金、人力和技術等社會資源的重復投入;二是無差異的統一接入讓消費者和商戶失去對服務的選擇權;三是短期內搭建的平臺能否承受現有及不斷增加的業務規模,同時為未來業務創新提供空間,對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來説具有一定風險。
三、建議加強科學監管,一定要保障“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一是建議遵循國際慣例和原有監管要求,允許支付機構在合規情況下享受利息,確保整個行業穩定發展的前提下,以市場化方式推動其向消費者和小微商戶持續提供普惠便捷的支付服務。
二是建議審慎考慮通過集中化平臺取代現有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的合作模式,避免對十多年來第三方支付發展起來的成熟商業模式造成巨大影響,保持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穩定發展。
三是建議對第三方支付行業加大差異化監管。目前,全國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超過260家,存在臨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局面。如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機構已處於世界領先水準,也對社會産生重大貢獻,應加以鼓勵和支援。但是也有不少支付機構在風險控制和消費者保護方面較為薄弱,容易成為行業風險洼地。建議對不同情況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監管上應當區別對待。
四是當前持牌機構的過多、過剩也導致市場出現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違規買賣行為,對監管的嚴肅性産生了挑戰,應加以及時清理整治。
(責任編輯:畢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