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9日訊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提交“關於解決‘財稅140號文’所涉及問題的提案”。賀強認為,對資管産品徵收增值稅在稅收理論、法律、實操等層面存在較多問題,對資管行業影響重大,需進一步探討。因此,他建議對契約型的資管産品不予徵收增值稅。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
近年來,資産管理行業發展迅速,已逐步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部分。資管産品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匯集大眾資金進行專業化投資,在優化資本市場結構、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效率、滿足居民財富增長需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當前資管行業的管理總規模約為90萬億元。
2016年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産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下稱“140號文”),針對“營改增”(下稱“36號文”)以來一些行業普遍反映的政策疑問進行了解釋。根據該文件,資管産品需要就運營過程中發生的應稅行為繳納增值稅,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我們認為,稅收是調整産業結構、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但對資管産品徵收增值稅在稅收理論、法律、實操等層面存在較多問題,對資管行業影響重大,需進一步探討。”賀強在提案中指出。
對資管産品徵稅存諸多問題
賀強在提案中指出,一是對資管産品徵收增值稅與稅收理論、增值稅規定不符。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隨後,“140號文”規定“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實際上,資管産品(契約型)是“資金的集合”,其資金所有者為投資者,投資産生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不應將資管産品看作“36號文”規定的徵稅對象(“單位”或“個人”),也不應要求資管産品繳納增值稅,而應在投資者端徵收相應的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而資管産品的管理人應當就其收取的産品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二是以管理人為資管産品納稅人與《信託法》、《基金法》相衝突。為了解決資管産品的納稅主體問題,“140號文”規定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資管産品的法律關係本質為信託關係,《信託法》是其基本法。根據《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産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産(以下簡稱固有財産)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産或者成為固有財産的一部分”。同時,《基金法》第五條規定“基金財産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産歸入其固有財産”,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産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從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看出,資管産品的資金與管理人的固有財産相隔離,不能混同。而“140號文”將管理人定義為資管産品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將管理人自身財産與資管産品財産混同,混淆了角色定位,違背了資管行業的立業根本,與《信託法》、《基金法》相衝突。“我們認為稅收法律制度應當尊重行業自身的法律制度,以免對相關行業造成衝擊。”賀強表示。
三是對資管産品徵稅可能在短期內對金融市場造成衝擊。目前個人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不交稅,而若對資管産品徵收增值稅,在降低資管産品收益率的同時會對對廣大投資者造成心理衝擊,不利於培育機構投資者培育、市場合理定價及資源優化配置。黨的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將於今年下半年召開,根據財稅[2017]2號的規定,如“140號文”相關徵管辦法在7月實施,實施前將會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退出,大量機構投資者集中賣出資産應對贖回,將會對金融市場造成衝擊,可能會影響市場穩定。
四是對資管産品徵稅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國家徵稅應以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而資管産品帶稅運營涉及到估值核算、系統改造、修改基金合同等大量工作,並必然産生難以平滑稅負、不公平對待投資者問題,其付出的成本遠高於其交納的稅收,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不利於該行業發展。
建議對契約型資管産品不收增值稅
賀強在提案中建議,“140號文”的實施應廣泛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各經營主體的意見。資管行業的特徵是業務類型多樣,産品結構複雜,涉及銀行、基金、證券、信託、保險等多個金融行業,其具有特定的法律關係以及行業法律制度。相關財稅政策的出臺既要考慮到稅收政策的公平性,也應尊重行業法規制度,並必須考慮對資管行業及整個資本市場的影響。“希望財稅部門更廣泛,深入地與與各行業進行交流,尋求穩妥的政策實施方案。”賀強建言。
他還指出,在投資者端落實好所得稅徵收制度,或研究徵收資本利得稅、房産稅。從國際經驗來看,資管産品的類型、結構、投資者關係等內容十分複雜,增值稅很難實施,境外很少採取對金融行業徵收增值稅做法;而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房産稅在投資者端徵稅,對於增加稅源、實現稅收公平、調節資本市場結構更有效果、更易操作,建議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研究徵收資本利得稅、房産稅,代替目前在資管行業徵收增值稅的規定。
賀強建議,對契約型的資管産品不予徵收增值稅。如前所述,契約型的資管産品並不是“單位或個人”,即不是“36號文”規定的增值稅徵收對象,且將資管産品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也不合理,因此,建議對契約型的資管産品不予徵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吳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