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8日訊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和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分別於2017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開幕。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皓帶來的《關於在“營改增”改革中對資管行業實施分類管理、區別對待政策的提案》指出,為了在保險資管行業更好的落實“營改增”,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控制運作風險和運營成本,建議在“營改增”改革中對資管行業實施分類管理、區別對待。
以下為提案全文:
關於在“營改增”改革中對資管行業實施分類管理、區別對待政策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戴 皓
“營改增”是合理優化我國稅制結構的重大改革,有利於促進資管産品創新發展,有利於我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建設“公開透明和長期穩定”資本市場。目前在金融行業試點尚不足一年,面臨一些實際問題需要澄清和解決。2016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發佈了《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産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件),其中規定“資管産品需要就運營過程中發生的應稅行為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産品管理人”。由於該條覆蓋面大,面對情況很複雜,因此需要不斷地研究和完善。
一、資管行業營改增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140號文件的實施將出現資管産品重復徵稅的問題。隨著該文件的實施會出現資管産品層面交一遍稅,投資者層面又交一遍稅的局面。
2、140號文件的實施將在資管産品操作層面引起全行業運營成本的大幅上升;因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而無法選擇進項抵扣,且資管産品獨有的運作模式使得稅收成本在不同投資者間難以公平分擔,違背了資管行業長期形成的“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的準則;在産品層面徵稅對産品管理人和託管人系統升級改造上形成巨大的挑戰,由此在整體行業層面上産生潛在的操作風險並可能引起一定的市場波動。
3、資管産品在投資金融資産過程中所産生的利息收入與交易價差收入屬於不同稅目,不可合併計稅所産生的問題。因利息收入與價差收入不能合併計稅,很可能出現資管産品因為市場波動出現負收益,但仍然需要就債券等投資品種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投資者的損失。
二、存在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
第一,關於徵稅問題。140號文件,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發行的資管産品、基礎設施債權計劃、項目資産支援計劃等均屬於徵稅範圍。而上述産品的投資者,主要是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一直以來已針對産品轉讓行為繳納流轉稅。而140號文件又要求産品層面徵稅,形成産品層面交一遍稅,投資者層面又交一遍稅的雙重徵稅情況。
同時,如資管産品又配置了其他金融産品,如基金、信託或其他資管産品時,由於底層金融産品在實際投資過程中已經繳納了相應的稅收,重復徵稅問題更加嚴重。
從稅收原理上看,每個環節應僅對增值部分繳納增值稅,前面一個環節已繳納的可以抵扣。但目前金融行業均為無票繳納增值稅,産品投資者無法對産品層面已繳納的增值稅進行抵扣,違背了增值稅設計原理。
第二,關於在産品層面計稅而産生的實務操作問題。資管産品大多為契約形式,每日計算單位凈值並開放申贖。如對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納稅,其計稅規則和操作非常複雜,給資産管理行業增加了巨大的稅收徵管成本,也嚴重影響了資産管理行業産品模式的運維。
1.資管産品多為凈值型産品,如果在産品層面徵稅,將使本來按月徵收增值稅的規則必須改為按日計提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把一個比較複雜的稅種按日去計提管理,所有相關産品估值效率會大幅下降、運維成本上升。
2.對於産品投資中的投資品種交易轉讓,應稅義務發生時點是賣出。對於凈值型産品,如果為公平對待前後持有人,消除納稅義務時點影響,必須對於浮盈計提未實現利得增值稅,否則會因稅負分擔不合理而無法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而即使對浮盈計提增值稅,但由於增值稅負差跨年不能抵扣,仍會在年末存在稅負由部分投資者承擔而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3.根據目前增值稅相關政策,産品層面發生的交易費用和管理費等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凈值型産品在進行抵扣時仍存在多個目前難以解決的技術障礙。
4.如果在産品層面執行,發行産品的資管機構和託管銀行系統均需升級改造,整個金融行業將有較大的系統開發投入。勢必造成産品管理費、託管費的增加。
第三,關於利息收入與交易價差收入不能相互抵扣而造成産品投資者利益受損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資管産品投資過程中投資品種的利息收入和投資品種的交易價差收入屬於不同稅目不可合併計稅,即投資過程中的利息收入和交易價差不能合併抵扣。在實際投資過程中投資品種的利息收入和買賣價差共同構成了投資的總收入,這種産品模式與簡單意義上的貸款業務存在本質上的不同。如利息收入和買賣價差不能抵扣,很可能出現資管産品因市場波動出現負收益,但仍然需要就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投資者的損失。
三、政策建議
為了在保險資管行業更好的落實“營改增”,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控制運作風險和運營成本,我們建議在“營改增”改革中
對資管行業實施分類管理、區別對待政策:
1、保險資管産品的資金來源主要為保險資金或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者一直以來針對轉讓收益繳納流轉稅。故建議對保險資管産品實行增值稅體系下的全部免稅政策。
2、如切實不能免征增值稅,建議解決好資管産品重復徵稅的問題。針對此次財稅[2016]140號文的重復徵稅問題,建議由購買資管産品的法人機構繳納增值稅,即從購買方角度去繳納,對資管産品在産品層面所投資的各類基礎金融資産的增值部分不再徵收增值稅。
3、如切實不能免征增值稅,建議對資管産品暫緩實施相應稅收徵繳,待政策穩定、實際問題制定合理解決方案後實施。財稅[2017]2號文規定資管産品增值稅于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但目前增值稅處於試點階段,政策變化頻繁,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保險資管行業也未對如何實施産品繳納增值稅形成統一的方案和操作標準,而且在確定行業統一的實施方案和標準後還需要對保險資管機構和銀行託管機構的系統進行大規模升級改造;實施“營改增”需要給整體資管行業充足的論證和系統準備時間,防止在政策不穩定時實施,出現變化無法追溯調整,對資本市場産品發展會造成較大影響,出現大範圍的市場風險。
4、建議在資管産品層面投資品種的利息收入與交易買賣價差(含虧損)合併計稅,或採取與公募基金産品稅制統一的規則,對投資品種的交易買賣價差免征增值稅。
2017年3月4日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