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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發文開展迴圈經濟示範城市建設

  • 發佈時間:2015-09-24 13:33:0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9月24日訊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建部近日印發《關於開展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建設的通知》,旨在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迴圈利用體系,普及綠色迴圈文化,通過迴圈發展帶動綠色發展和低碳發展,加快構建迴圈型社會。

  通知提出建設目標,通過開展建設工作。相關城市(縣)的迴圈型生産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構建起覆蓋全社會的資源迴圈利用體系,各主要品種廢舊商品回收率高於全國平均水準,城市建築、交通和基礎設施基本實現綠色化,生産系統與社會生活系統的迴圈化程度明顯提高,綠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濃厚的綠色迴圈文化氛圍,迴圈經濟發展長效機制基本建立,迴圈型社會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

  通知還提出六大建設任務,包括構建迴圈型生産方式,形成迴圈型流通方式,推廣普及綠色消費模式,推進城市建設的綠色化迴圈化,健全社會層面資源迴圈利用體系,創新發展迴圈經濟的體制機制。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開展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建設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5]2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迴圈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國發[2013]5號),建設一批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開展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建設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思路及目標

  (一)總體思路

  各地要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以提高資源産出效率為目標,根據自身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産業結構和區域特點,實施大迴圈戰略,把迴圈經濟理念融入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發展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生産、流通、消費各環節推行迴圈型生産方式和綠色生活方式,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迴圈利用體系,普及綠色迴圈文化,通過迴圈發展帶動綠色發展和低碳發展,加快構建迴圈型社會,提高城市(縣)資源節約效益、環境友好水準和新型城鎮化品質。

  (二)建設目標

  通過開展建設工作。相關城市(縣)的迴圈型生産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構建起覆蓋全社會的資源迴圈利用體系,各主要品種廢舊商品回收率高於全國平均水準,城市建築、交通和基礎設施基本實現綠色化,生産系統與社會生活系統的迴圈化程度明顯提高,綠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濃厚的綠色迴圈文化氛圍,迴圈經濟發展長效機制基本建立,迴圈型社會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各建設城市(縣)的資源産出水準提高幅度超出國家平均水準,節能減排的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優於上級政府分解指標。

  二、建設任務

  (一)構建迴圈型生産方式

  全面推行清潔生産,加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農村節肥節藥工作力度,提高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林業“三剩物”利用水準和水資源利用水準,減少污染物排放。推動産業集聚發展,加大園區迴圈化改造力度,加強資訊化管理,擴大基礎設施共用,促進園區綠色、迴圈、低碳發展。優化産業帶、産業園區和基地的空間佈局,鼓勵企業間、産業間建立物質流、資金流、産品鏈緊密結合的迴圈經濟聯合體,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産業間共生耦合,形成迴圈連結的産業體系。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大力發展資源迴圈利用等節能環保産業。

  (二)形成迴圈型流通方式

  科學規劃流通業佈局,減少流通環節,發展多式聯運,積極發展連鎖經營、統一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提高倉儲業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約水準,建立以城市為中心的公共配送體系,優化城市配送網路,擴大統一配送和共同配送規模。推動使用可迴圈利用的物流配送、包裝材料。發展綠色流通業,限制高耗能、高耗材産品流通,鼓勵綠色産品採購和銷售。加強零售批發業節能環保改造,倡導開展綠色服務。建立逆向物流體系,形成網路完善、技術先進、分揀處理良好、管理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促進分散、難回收、價值低的再生資源回收。培育租賃業、舊貨業發展。

  (三)推廣普及綠色消費模式

  提高全社會的節約意識,培養公眾節水、節紙、節能、節電、節糧的生活習慣,反對鋪張浪費。推廣節能節水産品、綠色照明産品、再生産品、再製造産品、迴圈文化創意産品以及風能太陽能新能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加大限制過度包裝、禁塑、淘汰白熾燈的力度,完成城市限粘、縣城禁實任務。引導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方式。提高綠色産品市場佔有率,擴大綠色採購比例,政府機構率先垂范。

  (四)推進城市建設的綠色化迴圈化

  在城市改造和新區建設中充分體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優化城市空間佈局,完善功能分區,推進城市基礎設施系統優化、整合共用。加強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優先開發空閒、廢棄、閒置土地,加強存量土地再利用,擴大城區公共綠化面積。缺水地區同步規劃建設再生水管網,雨水富集地區實現雨污分流,加強雨水收集利用。加強污泥資源化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資源。完善建成區道路銜接度,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的通行速度和便捷程度,實施道路路燈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嚴格落實綠色建築標準,大力推進已建公共建築、居民住宅的建築節能改造。發展分佈式能源,擴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範圍。

  (五)健全社會層面資源迴圈利用體系

  建設完善分類回收、密閉運輸、集中處理、資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開展餐廚廢棄物、建築垃圾、包裝廢棄物、園林廢棄物、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和報廢汽車等城市典型廢棄物回收和資源化利用。構建“網際網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鼓勵網際網路企業參與搭建城市廢棄物回收平臺,創新再生資源回收模式,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和迴圈利用水準,深化生産系統和生活系統的迴圈連結。推動企業餘能、餘熱在生活系統的迴圈利用,擴大中水、城市再生水等應用範圍,鼓勵企業生産設施協同資源化處理城市廢棄物,有條件的城市要科學規劃建設理念先進、技術領先、清潔高效的靜脈産業基地。

  (六)創新發展迴圈經濟的體制機制

  加強迴圈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和動員,健全工作機制。建立迴圈經濟統計指標體系和評價制度,搭建迴圈經濟技術、市場、産品等公共服務平臺和基礎數據庫。強化宣傳,建設綠色學校、社區,在中小學教育中普及綠色迴圈低碳理念。創新政策機制,基本形成迴圈經濟發展的産業、投資、財稅、價格、金融信貸等激勵政策,建立起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環保監管、市場準入等“倒逼”機制。

  各申報城市(縣)要結合自身主體功能定位、區域經濟特點和資源環境稟賦,科學確定適合自身特點的迴圈經濟發展重點,以《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建設實施方案編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提出的必選指標為建設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相應的工作重點和措施,同時應當根據自身資源環境特點和迴圈經濟發展基礎,提出各具特色的迴圈經濟發展任務,從備選指標庫中選擇適合自身産業結構和發展模式的指標,作為建設示範城市(縣)的努力方向和重要著力點,突出地方特色,總結凝煉一批可推廣複製的城市(縣)迴圈經濟發展典型模式,以點帶面,積極探索通過發展迴圈經濟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途徑和措施,切實發揮迴圈經濟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作用。

  三、申報主體及條件

  (一)申報主體

  1、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所轄的行政區可以開展示範城市建設,縣、縣級市可以開展示範縣建設。暫不接受直轄市的整體申請。設區的市及下轄縣(市)不能同時申報。

  2、開展國家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城市、國家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城市、國家節水型城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報。

  (二)申報條件

  1、正式出臺了迴圈經濟發展規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或年度推進計劃,有明確的發展迴圈經濟組織協調機構或機制;

  2、迴圈經濟産業鏈條清晰,培育形成了迴圈經濟産業或産業集聚區;

  3、申報城市(縣)實施了迴圈經濟重點項目,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4、“十二五”以來單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均完成年度和進度目標任務;

  5、近3年未發生過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四、程式安排

  (一)提出申請

  本著自願的原則,由城市(縣)人民政府逐級向省級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經聯合初審後確定推薦名單。

  (二)編報方案

  被省級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推薦的城市(縣)根據《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建設期限不少於3年且不超過5年。實施方案經各省級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審核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

  (三)評審公示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調研與現場核查。對通過評審的城市(縣)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正式批復其實施方案,並確定為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建設地區。

  (四)開展建設

  各建設城市(縣)按照批復的建設實施方案開展建設工作,加快重點工程和項目實施。國家將在現有的資金渠道內支援示範城市(縣)建設地區的迴圈經濟關鍵補鏈、生産生活連結、廢棄物利用和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

  (五)審核驗收

  實施方案建設期滿後2個月內,建設城市(縣)應當完成建設總結及自查報告並向省級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驗收申報,經審核通過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提出申請,並附省級部門的審核報告。提前完成建設目標且建設時間不少於3年的城市(縣),也可提出驗收申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制定國家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驗收程式和評價方式,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驗收。驗收方式包括聽取彙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問卷調查、社會公示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市(縣),將被確定為國家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驗收不通過的,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設資格。

  (六)定期復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不定期對“國家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復查,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取消。

  五、有關政策和要求

  (一)完善支援政策

  示範城市(縣)建設實施方案內的建設內容符合中央基建投資或相關專項資金支援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積極研究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援示範城市(縣)建設的政策措施。國家將在建設地區率先試點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各項創新性政策。

  (二)加強跟蹤指導

  各地要同步制訂推進迴圈經濟示範城市(縣)建設工作的具體辦法,明確相應的支援措施,集中各類扶持鼓勵政策,發揮政策組合拳效用,先行試點創新政策,形成合力。各省級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大對示範城市(縣)建設工作的跟蹤督促指導力度,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及時總結推廣示範城市(縣)建設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帶動本地區迴圈經濟加快發展。

  (三)認真組織申報

  各地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將符合條件、基礎較好、積極性高的城市(縣)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進行推薦。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推薦的城市、縣合計不超過3個,其中,城市、縣均不得少於1個,未通過國家迴圈經濟試點驗收的城市(縣)不得申報。(對於超報的地區,對其報送的實施方案均不予評審)。建設實施方案報送截止期為2015年11月10日(逾期不報不再受理)。

  申報城市(縣)擬在本區域內選擇合適單位申報國家迴圈經濟教育示範基地的,請根據《國家迴圈經濟教育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的要求,在上報示範城市(縣)建設實施方案同時,另附教育示範基地實施方案。

  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確定的首批40個國家迴圈經濟示範城市建設地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對建設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特別是對擬實施的重點工程進行全面梳理(實施方案在實施期內僅允許調整1次),並於2015年10月25日前將調整後的實施方案(一式兩份附電子版),經省級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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