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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打造我國金融安全網

  • 發佈時間:2014-12-01 08:42:4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中國網財經12月1日訊(記者 常實) 30日下午,央行正式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已醞釀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落地。《意見稿》向外徵集意見30天,將於明年1月正式推出。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將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安全網,更好的保護存款人權益,同時也有利於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從實踐來看,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完善金融安全網

  央行在《意見稿》的説明中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鐘偉向中國網財經中心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將從多個維度完善我國的金融安全網,首先它解決了銀行“能生能死”的問題,形成了一個健康的市場機制;其次,銀行一旦出現倒閉風險,那這個風險就被控制在很小的範圍內,不會波及絕大部分儲戶、其他同業機構、其他金融市場等等,有利於維護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

  鐘偉指出,國內銀行在出臺存款保險制度前其實也是有擔保的,就是國家。國有制銀行政府擔保還有情可原,但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和民營銀行還要國家擔保明顯是不合適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減輕了國家的不少負擔,有利於構建金融安全。

  另外,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鐘偉表示,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不是在銀行出現風險後才介入,而是在風險出現前就會介入,會對銀行進行風險管控,這可以促進金融運作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存款保險制度具備內在動力主動加強對問題銀行及其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保護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存款人權益的保護。《意見稿》中指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央行稱,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産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中國銀行戰略發展研究部副總經理宗良表示,50萬的額度覆蓋的範圍比較廣,對於大小銀行的儲戶而言都有保障,儲戶對銀行有了信任,銀行的業務發展也是有好處的。

  “對於存款偏高的儲戶合理安排也是能夠保障安全性,當前階段金融機構倒閉的風險總體而言是比較小的,即便有風險也不是簡單的倒閉和清償,也會採取一些靈活的方式,例如轉讓,這些方式都不會影響儲戶的利益”。

  創良好競爭環境

  《意見稿》中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這也就意味著所有銀行都要參與該機制,有利於創造銀行業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品質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這有利於促進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佈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

  央行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中小銀行的發展。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存款保險可以抬升中小銀行的信用,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央行指出,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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