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壽違規運用險資 董事長陳遠暫被逐出保險業
- 發佈時間:2015-09-08 16:05:39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9月8日訊 中國保監會今日發佈一則對中融人壽的行政處罰。中融人壽因違規運用保險資金,遭保監會罰款30萬元,並限制不動産投資、股權投資、金融産品投資。另外,中融人壽虛增償付能力,遭保監會罰款50萬元。
經查,中融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違規運用保險資金
一是違規對外拆借資金。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中融人壽先後以設備預付款、投資項目款等多種名義變相對外拆借資金。向上海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資金12筆,先後分9筆收回出借款項,並收取相關利息。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陳遠,時任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王天有及風險信用部負責人胡全學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違規開展不動産投資。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中融人壽先後與上海、浙江等6家房地産公司簽署房地産買賣合同。上述投資項目未經專業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未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審議,部分所投項目未獲得預售許可證、房産證,同時部分項目未按照規定向我會報告,違反了我會《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陳遠,時任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王天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時任副總經理、資産管理中心總經理萬文俊對其任期內發生的上述部分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是違規開展股權投資。2012年11月,中融人壽與某産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該公司轉讓的東方道邇、西鳳酒、華清農業3家企業股權。上述投資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審議,受讓的企業股權不符合保險資金允許投資的企業股權範圍,且未按照規定向我會報告,違反了我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時任董事長陳遠,時任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王天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是違規投資金融産品。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中融人壽購買中信信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中信信誠瑞豐1號金融投資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中信證券季季增利純債集合資産管理計劃。上述投資係購買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發行的金融産品,超出保險資金可投資金融産品的政策範圍,違反了我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産品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時任董事長陳遠,時任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王天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虛增公司償付能力
2013年2季度,中融人壽在對人保-安心投資理財産品和中郵銀行財富債券投資理財産品的處理中,違規提高認可標準,虛增認可資産350萬元,虛增償付能力充足率1.4個百分點。對中融融信星光02信託資産違規採用100%的認可比例,虛增認可資産4000萬元,虛增償付能力充足率16個百分點。
2013年3季度,對中融-融信星光02等6隻信託資産違規使用95%的認可標準,虛增認可資産6925萬元,虛增償付能力充足率43個百分點。對上海贏家易精靈投資産品違規採用100%的認可比例,虛增認可資産1400萬元,虛增償付能力充足率5.6個百分點。同時,將上海贏家易精靈投資産品在“活期存款”科目列報,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有關規定。
2013年6月30日,中融人壽對相關股權轉讓款違規計提5037萬元利息收入。此項違規會計處理導致2013年第2、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均虛增5037萬元認可資産,分別虛增償付能力充足率20個百分點和31.3個百分點。
時任中融人壽董事長、總經理陳遠,時任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王天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中國保監會對中融人壽作出如下處罰:中融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零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決定對中融人壽罰款30萬元,限制不動産投資、股權投資、金融産品投資各1年;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決定給予陳遠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的處罰,對王天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萬文俊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胡全學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中融人壽虛增公司償付能力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決定對中融人壽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決定對陳遠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王天有警告並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