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分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別主要在於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具有非法佔用的主觀故意。
現實中,“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往往只有一步之遙……
拉大旗 挂羊頭 賣狗肉
——辨真偽、識風險,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對服務國家實體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行業起步較晚,發展不均衡,良莠不齊,一些“挂羊頭、賣狗肉”的“偽私募”隱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具較強欺騙性和隱蔽性,如果投資者警惕性不夠,極易掉入此類陷阱。
M公司及其關聯私募機構雖然註冊地位於a市,但主要經營地點和總部實際位於b市,並在經濟發達的c、d等市設立分公司,從事産品宣傳推介和募資活動,投資者群體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總部對各分公司的資金、財務、合同進行管理控制。公司成立以來,實際控制人等核心團隊以收購和新設公司的方式,實際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資這些公司股權的名義設立私募基金募資,待資金到位後迅速轉出至M公司控制的資金池內挪作他用,僅有少部分資金投向合同約定的標的項目。募集過程中,公司誇大投資收益、誤導保本保息,投資金額越大,承諾收益越高,還假借與政府要員關係大肆宣傳,吸引投資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資者大量涌入。通過該種運作模式,M公司及其關聯私募機構共發行私募基金百餘只,募集資金數十億元,主要用於還本付息、維持高成本運營、核心團隊成員揮霍等,最終公司實際控制人自覺難以收場,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目前,公安機關已對M公司相關案件進行立案調查,主要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截至案發,公司尚有鉅額資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無法兌付,近千名投資者遭受了本金、利息無法償付的鉅額損失。
湖南N私募機構發行多只契約型基金産品,均未到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每只基金産品有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等多種投資期限供投資者選擇,時間短的對外宣稱為“體驗型”産品,投資金額一般10萬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萬元,遠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100萬元投資門檻。此外,基金沒有固定的募集賬戶,而是通過自然人賬戶、POS機刷卡方式募集。該機構通過微信公眾號、公司APP等形式,公開宣傳基金産品,尤其是未備案的基金産品。通過多處設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戶經理行銷、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謂的“私募基金”業務,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同時約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還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資金額不同,約定的收益也會有所不同。該機構目前已被監管部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並以涉嫌非法集資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置。
都説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只有一步之遙,但細緻分析二者有明顯區別,非法集資的偽私募往往具有明顯的未登記備案、公開宣傳、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保本保收益等特徵。投資者需要煉就“火眼金睛”,做到明規則,識風險,辨真偽,不參與,敢揭發。
一、是否低於投資門檻。《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對於低於此限額銷售的所謂私募基金,投資者要堅決拒絕。
二、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對象募集,不得公開宣稱,打廣告,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某機構採取上述途徑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基金産品,投資者要予以高度警惕。
三、是否承諾保本保收益。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是背離私募投資基金本質的。“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投資者要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四、是否登記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産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資訊,對於未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産品,要堅決遠離。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