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煒:《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規範有餘創新不足
- 發佈時間:2015-08-14 11:22:45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畢曉娟
昨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央行將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後,可依法在省內經營,不受縣域限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擬開展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此外,國務院法制辦昨天還發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餘額與其凈資産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根據徵求意見稿,《條例》旨在規範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國務院決定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適用本條例。
樂錢創始人兼CEO王煒表示,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省級部門對小貸公司及其他無監管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管理,將下放的審批權力收緊,這對規範民間融資具有積極意義,但對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並非福音,省級部門成為具體行政行為實施部門,一旦出現行政爭議,在未來的行政管轄界定上難免出現含混以及訴訟成本極大。
其次,徵求意見稿繼續維持了小貸公司有限公司500萬元,股份公司1000萬元的實繳註冊資本門檻,並沒有貿然提高門檻,這對行業是個利好,但也加大了競爭。對應省級審批,徵求意見稿也放開縣域限制,將經營範圍改為省級區域,這對小貸公司及其他無監管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看起來是一個較大的利好,但實際上長期以來此類違規跨地域經營的行為一直存在,此次實際上是從立法技術予以事後追認。
第三,在小貸公司及其他無監管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資金來源上,不僅僅限于自有資金這一來源,還提供了發行債券、向股東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産證券化等來源,這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但為何可以向銀行業機構借款不能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連限制較為嚴格的銀行業都放開了,為何證券、保險等行業不放開?同時,資産證券化又提供了無限的想像空間,但實際上對應我們小貸行業目前的從業公司及人員狀況,在發行債券、資産證券化等方面,小貸及類小貸組織還需要在人力儲備方面做較大的努力,這實際上在未來為金融諮詢和金融資訊服務業開啟了另一種業務空間,即開展對小貸及類小貸組織的發行債券、資産證券化的諮詢服務、資訊服務。”
最後一點,徵求意見稿要求成立全國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業自律組織,這對加大行業自律具備積極意義,但如果目前所有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業都加入此組織,這個組織的管理難度會極大,這結合省級審批的監管原則,是否意味著未來小貸公司的行業從業公司將急劇減少?這是目前具有不確定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