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佈小貸公司監管框架 旨在規範非存款組織
- 發佈時間:2015-08-13 08:40: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昨天從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獲悉,央行發佈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央行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此外,國務院法制辦昨天還發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餘額與其凈資産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根據徵求意見稿,《條例》旨在規範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國務院決定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適用本條例。
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後,可依法在省內經營,不受縣域限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擬開展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還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經營放貸業務做出規定,徵求意見稿指出,網際網路平臺放貸業務應遵守條例有關規定,並由銀監會制定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加強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督管理,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締,並處累計發放貸款金額或者註冊資本金額(以較高者為準)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累計發放貸款金額或者註冊資本金額(以較高者為準)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引導民間放貸規範發展
央行在《條例》的起草説明中指出,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是國際慣例。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原來我們都把貸款業務放在銀行和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實際上民間放貸是一直存在的,但一直處於灰色空間,這一方面導致民間借貸發展不夠充分;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未實現合法化,容易出現一些違規的事情。這次徵求意見稿出臺其實是對民間放貸機構的認可,使其合法化;也將其納入管理範圍,引導民間放貸機構朝更正規的方向發展。這也是與最高法出臺的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一脈相承。
註冊門檻體現政策延續
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門檻,《條例》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
央行表示,這是考慮到放貸業務的特殊性,特別是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主要以自有資金放貸,需要保留一定的實繳註冊資本門檻。同時我國經濟發展水準地域差別大,註冊資本門檻不宜過高,500萬元和1000萬元的規定維持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體現了政策的延續性。
小貸公司發展有望更規範
一位持牌小貸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有利於市場的規範發展。現在市場上有很多“野路子”機構在經營放貸,若條例出臺,將對相關的機構和個人帶來約束,最高3-5倍的罰款足以讓違規者傾家蕩産。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指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快速發展對於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發展普惠金融,滿足“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對不同類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還沒有建立起統一法范,容易造成因準入標準、監管、業務範圍不統一的監管風險。因此,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有助於監管標準統一,防範潛在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