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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需持牌經營

  • 發佈時間:2015-08-13 01:00:1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2日,國務院法制辦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條例》旨在規範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明確了放貸、經營放貸業務的定義以及不屬於經營放貸業務的情形。同時,規定網路小額貸款利用網際網路開展業務的,將由銀監會制定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

  由於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因此不適用本《條例》。

  《條例》明確,“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即採取牌照管理,這和國際慣例一致。

  在準入門檻方面,《條例》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分析稱,對不同類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國家級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規範,容易出現監管風險和行業系統性風險隱患,《條例》出臺後有助於形成統一監管標準,界定小貸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準入、經營範圍和監管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學院研究員董希淼建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融資渠道適當放寬限制,比如允許其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融資,這有利於小貸行業的發展。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還需要有退出機制,明確退出條件、退出程式和債權債務轉讓、承接與處理規則。”董希淼進一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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