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宣佈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實行註冊制
- 發佈時間:2015-04-03 16:23:26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胡愛善
為簡化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管理流程,提高發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進受託機構與發起機構提高資訊披露品質,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推動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公佈),現就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經取得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資格、發行過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且能夠按規定披露資訊的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註冊,並在註冊有效期內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申請註冊發行的證券化信貸資産應具有較高的同質性。
二、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應提交註冊申請報告、與交易框架相關的標準化合同文本、評級安排等文件。
註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貸資産支援證券名稱;
(二)證券化的信貸資産類型;
(三)信貸資産支援證券註冊額度和分期發行安排;
(四)證券化的信貸資産發放程式、審核標準、擔保形式、管理方法、過往表現、違約貸款處置程式及方法;
(五)交易結構及各當事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六)貸款服務機構管理證券化信貸資産的方法、標準;
(七)擬披露資訊的主要內容、時間及取得方式;
(八)擬採用簿記建檔發行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的,應説明採用簿記建檔發行的必要性,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和方式,以及防範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
三、中國人民銀行接受註冊後,在註冊有效期內,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可自主選擇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時機,在按有關規定進行産品發行資訊披露前5個工作日,將最終的發行説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和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登記表(見附件)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四、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由市場和發行人雙向選擇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交易場所。
五、受託機構、發起機構可與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的做市安排。
六、採用分層結構的信貸資産支援證券,其最低檔次證券發行可免於信用評級。
七、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書面的註冊登記材料和發行材料,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光碟。
八、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官方網站(www.pbc.gov.cn)“銀行間債券市場”欄目下實時公開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管理資訊。
九、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在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應切實履行資訊披露職責,並承擔主體責任。採用註冊方式分期發行的,可在註冊後即披露産品交易結構等資訊,每期産品發行前披露基礎資産池相關資訊。受託機構、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要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責任,依法披露資訊。
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組織市場成員起草併發布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相關標準合同範本和資訊披露指引,定期跟蹤市場成員對信貸資産證券化資訊披露情況的評價,對不能按相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十一、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