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終於來了!工信部清理規範網路接入服務市場

   作者23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在全國範圍對網際網路網路接入服務市場開展清理規範,依法查處網際網路數據中心(IDC)業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ISP)業務和內容分發網路(CDN)業務市場存在的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層層轉租”等違法行為,活動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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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提出,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含虛擬專用網路VPN)等其他信道開展跨境經營活動。基礎電信企業向用戶出租的國際專線,應集中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明確使用用途僅供其內部辦公專用,不得用於連接境內外的數據中心或業務平臺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關於工作重點:
  
  一、加強資質管理 查處非法經營
  
  各通信管理局要對本轄區內提供IDC、ISP、CDN業務的企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杜絕以下非法經營行為:
  
  ——無證經營。即企業未取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當地擅自開展IDC、ISP、CDN等業務。
  
  ——超地域範圍經營。即企業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地域不包括本地區,卻在當地部署IDC機房及伺服器,開展ISP接入服務等。
  
  ——超業務範圍經營。即企業持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但超出許可的業務種類在當地開展IDC、ISP、CDN等業務。
  
  ——轉租轉讓經營許可證。即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技術合作等名義向無證企業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質或資源等的違規行為。
  
  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實施前已持有IDC許可證的企業,若實際已開展網際網路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或CDN業務,應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發證機關書面承諾在2017年年底前達到相關經營許可要求,並取得相應業務的電信經營許可證。
  
  未按期承諾的,自2017年4月1日起,應嚴格按照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活動,不得經營未經許可的相關業務。未按承諾如期取得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經營該業務。
  
  二、嚴格資源管理 杜絕違規使用
  
  各基礎電信企業、網際網路網路接入服務企業對網路基礎設施和IP地址、頻寬等網路接入資源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切實整改以下問題:
  
  ——網路接入資源管理不到位問題。各基礎電信企業應加強線路資源管理,嚴格審核租用方資質和用途,不得向無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用於經營IDC、ISP、CDN等業務的網路基礎設施和IP地址、頻寬等網路接入資源。
  
  ——違規自建或使用非法資源問題。IDC、ISP、CDN企業不得私自建設通信傳輸設施,不得使用無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網路基礎設施和IP地址、頻寬等網路接入資源。
  
  ——層層轉租問題。IDC、ISP企業不得將其獲取的IP地址、頻寬等網路接入資源轉租給其他企業,用於經營IDC、ISP等業務。
  
  ——違規開展跨境業務問題。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含虛擬專用網路VPN)等其他信道開展跨境經營活動。基礎電信企業向用戶出租的國際專線,應集中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明確使用用途僅供其內部辦公專用,不得用於連接境內外的數據中心或業務平臺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三、落實相關要求 夯實管理基礎
  
  貫徹落實《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電管函[2012]552號,以下簡稱《通告》)關於資金、人員、場地、設施、技術方案和資訊安全管理的要求,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管理。
  
  ——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IDC、ISP許可證的企業,應參照《通告》關於資金、人員、場地、設施、技術方案和資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設相關係統,通過評測,並完成系統對接工作。
  
  當前尚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企業,應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發證機關書面承諾在2017年年底前達到相關要求,通過評測,並完成系統對接工作。未按期承諾或者未按承諾如期通過評測完成系統對接工作的,各通信管理局應當督促相應企業整改。
  
  其中,各相關企業應按照《關於切實做好網際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建設與對接工作的通知》、《關於通報全國增值IDC/ISP企業網際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對接情況的函》和《網際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使用及運作管理辦法(試行)》(工信廳網安〔2016〕135號)要求,按期完成網際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建設、測評及系統對接工作。未按期完成的,企業2017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年檢不予通過。  
  
(來源:綜合新華社、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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