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大招!ATM機轉賬24小時內可撤銷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面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銀行卡業務管理和轉賬管理。明確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轉賬的,在發卡行受理後24小時內,可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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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內異地轉賬三個月後免費
  
  為有效遏制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行為,全面推進賬戶實名制管理,《通知》明確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此舉旨在保護資金安全。
  
  《通知》明確,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解釋,不法分子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主要來源於直接購買個人開立的銀行賬戶;或者利用買到的居民身份證,偽裝成開戶者本人或者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虛構代理關係,到銀行開戶或者在網上開立支付賬戶。
  
  異常行為銀行有權拒絕開戶
  
  《通知》加強了對異常開戶的審核,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對單位和個人身份資訊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同時,對於被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
  
  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
  
  轉賬方式由存款人選擇
  
  《通知》明確,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後才能辦理業務。
  
  針對不法分子指導受騙者通過英語界面轉賬的情形,《通知》指出,銀行通過自助櫃員機為個人辦理轉賬業務的,應當增加漢語語音提示,並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置防詐騙提醒;非漢語提示界面應當對資金轉出等核心關鍵字段提供漢語提示,無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轉賬。
  
  同時,《通知》加強了銀行非櫃面轉賬管理。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櫃面轉賬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議,約定非櫃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櫃面辦理。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
  
  為規範受理終端管理,《通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對全部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逐一核對其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於違規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務功能。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特約商戶資訊管理系統和黑名單管理機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資訊管理系統,組織銀行、支付機構詳細記錄特約商戶基本資訊、啟動和終止服務情況、合規風險狀況等。對同一特約商戶或者同一個人控制的特約商戶反覆更換服務機構等異常狀況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審慎為其提供服務。
  
  同時,建立健全特約商戶黑名單管理機制,將因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被銀行和支付機構終止服務的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贓款提供便利的特約商戶及相關個人、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等,列入黑名單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將黑名單資訊移送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將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由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單位拓展為特約商戶;已經拓展為特約商戶的,應當自該特約商戶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0日內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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