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立法規範網約車、在國家有關汽車三包政策的基礎上新增可退換車的情形;網路經營者騷擾給差評的買家等行為將列入不良信用記錄……9月28日在杭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作者發現,此次二審的修訂草案,在之前的基礎上又作了不少創新性規定,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規範網約車平臺
經營者責任
現在,乘坐網約車的人越來越多,這個行業發展迅速,但是網約車在運作中也出現一些亂象,特別是登記的車輛和駕駛員與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不相符的現象較為突出。這既有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利於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此,修訂草案特別明確了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規定: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網約車駕駛員具備合法從業資格,服務車輛符合營運技術要求並按照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線上預約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保持一致。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説,通過地方立法對網約車進行規定,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不僅如此,修訂草案還完善了其他客運消費方面的規定,針對當前航空、鐵路和公路客運經常發生因延誤等原因無法按照約定運送消費者的情形,增加規定:航空、鐵路和公路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地點、班次和規定的線路運送消費者,保證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不得降低服務標準或者改變服務內容。經營者因自身原因造成遲延運送或者取消運送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改簽或者退票,並依法賠償損失。
保護消費者
個人資訊防騷擾
眼下,不管是網上購物,還是網下辦理各種業務,都需要消費者提供各種個人資訊,也時常出現個人資訊被洩露引來電話、短信等騷擾的情況,給消費者帶來諸多困擾。
為此,修訂草案增加了經營者對消費者資訊保護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到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原則、程式、保密措施和補救手段等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地方性法規沒有必要重復,但對個人資訊的具體範圍可作進一步明確。
修訂草案特意增加內容,對消費者的資訊進行了詳細界定,規定:“消費者個人資訊包括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獲取的消費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職業、工作單位、聯繫方式、收入和財産狀況、消費交易記錄、反映健康狀況的體檢及診斷報告、指紋、血型、病史、治療記錄或者醫療美容記錄等資訊。”
現實中,不少人在網購時因給經營者差評而被騷擾,甚至受到各種威脅,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次,修訂草案對網上經營者惡意騷擾消費者的行為也作了規範,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平臺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不良資訊處理、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並從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閱覽和保存。消費者因對網上經營者作出不良評價而遭受騷擾或者威脅的,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該網上經營者作出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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