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居住房屋滲水,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賠償,物業公司現場勘察認為是原告裝修施工不當造成房屋滲水,原告不服,起訴至人民法院,原告申請對房屋受損原因鑒定,又拒繳鑒定費用,法院最終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3年10月,原告劉某某購買了白銀市平川區某小區商品房。2014年2月,劉某某與被告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後,到該物業公司領取了房屋裝修鑰匙並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劉某某裝修入住後,發現樓梯間管道井門口處有濕跡,2015年3月發現屋內也有浸水現象,導致房屋因浸水受損。後劉某某與被告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被告公司隨即對房屋勘察,勘察結論顯示是劉某某在房屋裝修過程中,用水過量將其房屋填充墻的加氣塊浸泡造成房屋客廳、主臥等不同程度的滲水現象。劉某某不滿被告業務公司的勘察結果,便將其訴至法院。

該案立案後,劉某某向法院申請對其房屋墻面、地板、傢具的浸水原因以及維修費用進行鑒定,但在法院委託後,劉某某卻拒不繳納鑒定費,導致材料被鑒定機構退回。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某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後,在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繳納鑒定費,致使鑒定材料退回,其房屋浸水受損原因無法查明,所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做出駁回劉某某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