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

提升社會治理水準

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加快省域治理體制機制創新,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作有效的制度體系,形成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的共治同心圓,推動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邁入全國第一方陣。

第一節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鞏固和發展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凝聚省域治理的最大共識。

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圍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共湖北省委工作要求,支援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選舉任免權,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健全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監督制度,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健全國有資産管理、政府債務管理、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定期向人大報告制度。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協調機制和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健全人大組織制度、選舉制度和議事規則,完善論證、評估、評議、聽證制度。加強“兩個機關”建設,更好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建立健全支援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繫。深化街道(鄉鎮)人大組織機構、運作機制建設。

二、構建協商民主體系

完善支援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能方法,健全民主黨派省委向中共湖北省委提出建議制度。加強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建設,規範協商內容,豐富協商形式,完善協商規則,提高協商能力,健全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的程式機制。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構建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推進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會商量。發揮政協制度優勢和人才智力優勢,提高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水準,更好凝聚共識。完善“協商在一線”平臺,推動政協協商與基層協商有效銜接。

三、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完善中共湖北省委“雙月”座談會制度,落實省領導帶頭聯繫黨外代表人士制度,健全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制度。堅持和完善大統戰工作格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支援各民主黨派省委會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的團結引導工作,廣泛匯聚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智慧和力量,鞏固和發展大團結大聯合局面。全面貫徹黨的對臺大政方針,加強對臺工作,推動鄂臺各領域交流和融合發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作用,完善聯繫廣泛、服務群眾的群團工作體系。

四、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健全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體系,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託議事會、懇談會、理事會、聽證會等形式,組織居民群眾説事議事主事,推進基層直接民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推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建設,健全特別法人制度,依法厘清權責邊界。充分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推廣積分制管理經驗,提高居民參與基層治理的積極性。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業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

第二節 提升依法治省能力

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環節共同發力,提升依法治理效能,加快法治湖北建設進程,使法治成為湖北發展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誌。

一、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注重各項法規制度同憲法法律的銜接協調,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嚴格執行憲法宣誓制度,推動憲法宣傳教育全覆蓋,普及憲法知識,弘揚憲法精神。推進民法典貫徹實施,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二、提高地方立法品質和效率

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工作機制,加強立項論證評估及立法後評估,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構建立法修法快速反應機制,加強經濟發展、公共衛生、生態環保、民生保障、營商環境等領域地方立法,做好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堅持立法和改革相銜接相促進,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完善法規實施報告制度,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準

優化政府職責體系和組織結構,全面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打造依法辦事的法治環境。優化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組織、行政監督體制,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發現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機制。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加強法治督察,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生態環境、安全生産、勞動保障、野生動物保護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四、完善法律實施監督機制

加大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力度,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監督體系,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提高司法品質、效率和公信力。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等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構建內部監督管理體系。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強化行政復議監督功能。深化法治社會建設,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提升普法工作針對性、時效性。抓住關鍵少數,推動領導幹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的能力。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健全街道(鄉鎮)、社區(村)法律顧問制度,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第三節 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堅持和完善監督制度體系,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作機制,提升運用制度和法律法規治理的能力。

一、完善監督體制機制

壓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完善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一把手”監督和同級監督,完善任職回避、定期輪崗、任中審計、離任審計等制度。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加強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完善巡視巡察整改、督察落實情況報告制度。強化政治監督,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巡察監督全面覆蓋和統籌銜接,健全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作用,推進黨的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融合。

二、健全權力配置和運作制約機制

完善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長效機制,對權力進行科學規範、有效監督。堅持權責法定,健全“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強化權力制約。堅持權責透明,推動用權公開,建立權力運作可查詢、可追溯的反饋機制。堅持權責統一,盯緊權力運作各個環節,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有效機制。

三、健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

全面推進清廉湖北建設。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查處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堅決整治群眾身邊的微腐敗,一體推進追逃防逃追贓,深度參與反腐敗國際治理,持續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加強審批監管、執法司法、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財政支出等重點領域的專項監督檢查,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推進監督機制改革和制度建設,不斷扎牢不能腐的籠子。深入開展黨紀國法宣傳教育“十進十建”活動,引導黨員幹部加強黨性鍛鍊,不斷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把教育、監督、查處、問責、整改、建制等治理措施貫通起來,形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湖北方案。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充分調動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第四節 構建社會治理現代化格局

按照社會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城鄉社區、關鍵是體制機制創新的總要求,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健全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格局,實現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一、健全黨建引領的城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堅持黨建引領、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資源下沉,做強街道(鄉鎮)、夯實社區(村),構建公共服務圈、群眾自治圈、社會共治圈,提高城鄉基層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化、專業化水準。全面推行“街道吹哨、部門報到,社區吹哨、黨員報到”制度,提升街道黨(工)委統籌協調、綜合管理能力,增強社區黨組織政治功能和戰鬥力,完善居民小區治理機制。強化鄉鎮黨委“龍頭”作用,建立健全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為補充的村級組織體系,減輕基層特別是村級組織負擔,建立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長效機制。健全區域化黨建工作機制,完善黨建帶群建制度,擴大樓宇、商圈、園區、市場和網際網路行業等新興領域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

二、深化街道管理體制改革

完善街道職能定位,實施街道權責清單和職責準入制度,推動街道工作重心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轉移。健全街道黨的“大工委”制度。調整優化街道黨政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依法明確街道執法主體地位,賦予街道規劃參與權、綜合管理權、對區域內事關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的建議權以及應急狀態下的必要權能。推進延伸派駐機構體制改革,統籌設置黨群服務中心、社區網格管理綜合服務中心、綜合執法中心等街道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權隨事轉、人隨事轉、錢隨事轉的原則,推進人員編制資源向街道傾斜,建立與街道履行職能相適應的財政保障體制。

三、提升社區治理能力

優化社區治理架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三方協同聯動機制。完善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厘清社區依法履行和協助基層政府工作事務清單。完善社區服務功能,健全各類網格“多網合一”運作機制,推進落實“一居(村)一警(輔警)”,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資訊化支撐、開放共用的基層管理服務平臺。提升社區網格化管理服務水準,建立“網格發現、社區呼叫、分級響應、協同處理”機制。有序推進城市社區黨組織書記事業崗位管理,建設社會化、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的城市社區工作者隊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社會組織孵化培育機制,建強志願服務隊伍,形成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區慈善資源“五社”聯動服務格局。加強物業服務企業黨組織建設,推進“紅色物業”發展,推廣“紅色業主委員會”模式,探索在無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成立公益性物業服務企業或依託居委會組織居民實行自治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推動營造良好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和諧安定。

專欄18  基層社會治理建設重點工程

基層黨組織建設工程:推行“網格+黨建”模式,積極探索小區(片區)功能型黨支部、網格黨支部、樓棟黨小組等基層黨組織建設,實現基層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

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工程:優化黨群服務中心功能,推進社區網格管理綜合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提升綜治中心服務水準,因地制宜組建綜合執法中心。實施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提檔升級工程,實現綜合服務設施全覆蓋。

基層社會治理隊伍建設工程:健全科學規範的城市社區黨組織書記選聘、流動和退出機制。建立城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區(市)統一招聘、街道統一管理、社區統一使用制度,健全職業發展、教育培訓、薪酬管理、考核評價等制度,城市社區工作者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證書人數佔比達到50%以上。

社會協同共治能力建設工程:培育發展社區生活服務類、公益慈善類、居民互助類、社會矛盾糾紛調節類、維護基層治安類、參與基層治理類等社會組織,城市社區平均擁有10個以上、農村社區平均擁有5個以上社區社會組織。加強街道(鄉鎮)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站建設,培育志願服務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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