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飲料冒充特醫奶粉、假冒“全聚德”烤鴨等15起涉食藥安全典型案件發佈
發佈時間:2021-02-19 16:22:34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15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此批典型案例覆蓋領域廣,包括添加禁用物質的減肥咖啡、“假烤鴨”、網路訂餐平臺不履責等食品領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藥、藥店銷售過期劣藥的藥品領域案件,不合格化粧品案件以及危害農業安全的偽劣種子案件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突出重點領域,聚焦“三無食品”“過期食品”“未經檢驗檢疫食品”等問題,嚴厲打擊農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切實維護農村食品安全。依法加大對制售假劣種子、農藥、化肥等農資犯罪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大力懲治保健食品領域非法添加、虛假宣傳違法犯罪,滿足人民群眾保健需求。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案件,精準懲治制售偽劣防治、防護産品、藥品以及來源不明冷鏈食品違法犯罪,緊盯生産、銷售、運輸等環節,積極推進疫苗等重點防疫産品的監管,加強前瞻分析研判,依法懲治犯罪行為。深入開展網路違法違規售藥和化粧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整治,維護藥品、化粧品網路消費安全。
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篡改生産日期被吊銷食品生産許可證並被罰款301萬元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産品生産日期。經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為延長産品銷售期限,從2019年8月1日起,對積壓的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奶酪熏腸”等産品篡改生産日期,截至案發,共篡改奶酪熏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元,已銷售生産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
案發後,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對已出廠銷售的54包德式經典煎腸全部召回。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吊銷該企業食品生産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産的産品及工具、設備等,並處罰款301萬元。
案例二:餓了麼未履行平臺責任被罰款23萬元
2020年6月,山東省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網際網路和大數據對網路訂餐第三方平臺進行監控和異常數據抓取時發現,“餓了麼”訂餐平臺上的兩家入網餐飲業戶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公示相關資訊等違法行為。
2020年6月11日,執法人員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進行調查,並對上海拉扎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立案調查。經查,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為B級;上海拉扎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嚴格履行平臺責任,未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公示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量化分級資訊。
上海拉扎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資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綜合裁量, 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拉扎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處以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未取得許可從事啤酒生産活動被罰款58.5萬元
2020年5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許可生産經營啤酒。經深入調查和核實,確認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的情況下,生産並銷售啤酒20升桶裝144桶、5升桶裝765桶和袋裝106升,合計貨值金額58488.3元、違法所得為24357元。
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啤酒生産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357元、罰款人民幣58.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河南舞陽縣民康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銷售過期藥被罰款10萬元
2020年1月2日,河南省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舞陽縣民康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進行《藥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驗收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藥品“廣健”牌藿膽丸(9瓶)已超過有效期。
2020年1月3日,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對該店依法進行檢查,在該店經營使用的電腦內未發現對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購進、銷售、陳列檢查、過期藥品以及近效期藥品情況的記錄。經過對該店相關負責人的調查,證實該店未對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銷售情況進行記錄。
2020年4月16日,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終結,認為舞陽縣民康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銷售劣藥“廣健”牌藿膽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産(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定,屬銷售劣藥行為。鋻於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銷售劣藥經營額較小,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且能夠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截至案發,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藥品藿膽丸後有不良反應的投訴,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於情節“較輕”,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並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廣健”藿膽丸9瓶的決定。
案例五:江蘇蘇州皙萊雅化粧品有限公司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粧品、發佈虛假廣告被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94萬元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吳某某、趙某等多人向藥監部門舉報稱:江蘇省蘇州皙萊雅化粧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存在未在註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化粧品、虛假宣傳等多項違法行為。經查,認定當事人存在以下行為:1.當事人未在營業執照註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2.當事人經營冒用山東朱氏藥業集團公司廠名、廠址的美顏霜,共查實兩個批次,合計2506盒,貨值金額為348,334元;3.當事人經營美顏霜的過程中發佈虛假廣告:宣稱其産品為“CCTV央視合作夥伴品牌”以及“一瓶解決肌膚10大問題——暗黃、粗糙、痘痘、痘印、濕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臉過敏、毛孔粗大、膚色暗沉”等,以上內容均存在虛假。
針對以上行為,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産品、在相應範圍內消除虛假廣告影響,並給予罰款94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廣東廣州市弘雅化粧品有限公司使用化粧品禁用原料生産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粧品被吊銷化粧品生産許可證
2017年2月13日,原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廣州市局”)根據原廣州市白雲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對不合格化粧品的通報中涉及的標示廣州市弘雅化粧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生産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被檢出禁用物質“氯倍他索丙酸酯”的涉案企業的第一次核查處置情況,開展了第二次跟蹤核查工作,對當事人進行了深入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粧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産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粧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140盒,違法所得合計400元;于2016年11月生産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粧品“VC精華抗氧化嫩膚美白麵貼膜”118盒,違法所得合計1156.40元。
經綜合裁量,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廣州市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1556.40元和罰款7510.72元的從重處罰,並向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廣東省局”)提請吊銷當事人的《化粧品生産許可證》。廣東省局于2018年8月13日吊銷了當事人的《化粧品生産許可證》。
案例七:上海韓某某、洪某某生産、銷售添加禁用物質的減肥咖啡、余某某非法經營被判刑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共同雇傭他人,先後在河南省週口市、商丘市生産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饋世瘦身咖啡”,同時製作銷售網站、虛假防偽二維碼等,並通過網路渠道銷售至上海等地。期間,韓某某負責購買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産原料,監督減肥咖啡的生産。洪某某負責銷售和資金管理。韓、洪二人銷售金額達833萬餘元。經檢驗,被查扣的咖啡中檢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國家禁止在境內生産、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從他人處購進後向韓某某出售,非法經營數額達210余萬元。
2020年9月2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雇傭他人,生産、銷售摻有國家禁止在食品生産、銷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減肥咖啡,二人係共同犯罪。以韓某某、洪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1000萬元;判處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700萬元。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韓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八:江蘇謝某、王某某等生産、銷售走私冷凍牛肉製品被判刑
2016年以來,被告人謝某、楊某、宋某某(另案處理)在明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走私冷凍牛肉製品係違法的情況下,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處多次購買走私入境的冷凍牛肉、牛肚等産品。謝某、宋某某收到上述産品後,向江蘇省邳州市城鄉農貿市場內經營熟食的攤販推銷。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購進後加工成熟食進行銷售,涉案産品10余萬公斤。被告人謝某、林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個人銷售金額均在100萬元以上。公安機關在謝某、宋某某租賃的冷庫內查獲走私的冷凍牛肉及牛副産品2萬餘公斤。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16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先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謝某等4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其餘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至350萬元不等的刑罰。判決宣告禁止被告人楊某、馬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九:安徽李某某等生産、銷售假藥被判刑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議銷售假藥。李某某負責提供貨源和客戶,王某某負責包裝、售後,王某某雇傭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處對藥品進行加工、包裝。後被告人李某某陸續將假藥發往王某某居住地進行加工、包裝和銷售。2018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在合肥市加工窩點現場查獲扣押大量待包裝或已包裝的“鹽酸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鈣片”“阿托伐他汀鈣片”“阿司匹林腸溶片”等藥品。生産、銷售金額合計300余萬元。經合肥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上述查獲的藥品均為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假藥。
2019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並處罰金,追繳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北京張某某等8人假冒“全聚德”烤鴨被判刑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某夥同林某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中國全聚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聚德公司”)委託或授權的情況下,購進大量標有“全聚德”註冊商標的包裝材料,被告人張某某負責運送上述包裝材料及代收貨款。經核實,被告人張某某運送標有“全聚德”註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8萬餘件,現場扣押尚未銷售的標有“全聚德”註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3萬餘件。經鑒別,上述標識均係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託或授權的情況下,分別從林某某等人處購買大量標有“全聚德”註冊商標的包裝材料,並購進真空包裝機、卷餅、醬及真空包裝烤鴨等,以組裝的方式加工製作假冒“全聚德”註冊商標的烤鴨,並低價對外銷售。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託或授權的情況下,從譚某某等人處低價購進大量假冒“全聚德”註冊商標的烤鴨等商品,並加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43萬餘元,查扣貨品價值0.2萬餘元。
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五年,並處罰金3萬元至60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十一:吉林孫某某等23人生産、銷售含西藥成分保健食品被判刑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某、吳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陜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內生産外包裝上印有食健字批號的“降壓溶脂三代”“降糖養胰素”“藏方風痛寧”等三種含有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孫某某負責整體協調指揮、聯繫客戶、進藥,吳某某負責生産包裝,宋某某負責發貨,李某某負責收付款和溝通協調生産事項。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規廠家生産的,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從被告人宋某某處購進後銷售,並向被告人孫某某合計付款人民幣241.12萬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係藥監部門禁止銷售的保健食品,仍從於某某處進貨並加價銷售獲利。
經檢驗,涉案“降糖養胰素”內含有格列本、鹽酸二甲雙胍、鹽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壓溶脂”內含有硝苯地平、氫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風痛寧”內含有地塞米松、諾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係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及其他西藥成分。
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5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年至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其餘16名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均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十二:黑龍江毛某某銷售假大豆種子被判刑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毛某某未從正規渠道購入種子,而是從農戶處購入大豆,用沒有任何標識的白色透明編織袋灌裝,作為“黑河43”等大豆種子在其經營的春陽種業對外銷售。至案發時,毛某某共銷售“白包”大豆種子10次,共計7000余斤,銷售金額近15萬元。
2020年12月7日,黑龍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十三:甘肅張某等5人生産、銷售硼酸釀皮被判刑
2019年6月至8月,為了使製作的釀皮吃起來有勁道,且易於長時間保存,被告人張某等5人在加工釀皮的麵粉中添加了“強筋王”、“增筋劑”等非食用物質。經甘肅省中商食品品質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上述被告人生産、銷售的釀皮中硼酸含量分別達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
22020年6月10日,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張某、陳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的刑期,並處2萬元至1萬元的罰金。2020年6月24日,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判處趙某政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十四:湖南固體飲料冒充特醫奶粉事件經營商被罰200萬元
“倍氨敏”深度水解蛋白無乳糖配方粉係湖南唯樂可健康有限公司委託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一款固體蛋白飲料。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湖南省永興縣母嬰用品連鎖店“某嬰坊”、“媽咪某嬰坊”從湖南唯寶商貿公司購進“倍氨敏”固體蛋白飲料1086罐,該連鎖店經營者明知嬰幼兒食用特殊醫學用途奶粉需明確標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類別和適用人群,仍在11家連鎖店通過宣傳海報、導購當面推銷等方式誇大功效,對外宣稱“倍氨敏奶粉適合過敏體質寶寶”,誤導家長將其當作特殊用途奶粉購買喂食給過敏體質寶寶。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線索逐級交辦至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永興縣檢察院經調查後於5月28日向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了訴前檢察建議。
收到檢察建議後,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嬰坊”“媽咪某嬰坊”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頂格罰款200萬元,將涉事産品委託生産商唯樂可公司、代理銷售商唯寶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案查處,對生産商德恒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並對涉及“倍氨敏”投訴的63名消費者進行調處,由經營者按照“退一賠三”的標準進行賠償,已賠償1029940.58元。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開展嬰幼兒配方食品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專門對特殊食品、固體飲料等食品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大排查大整治。
案例十五:四川省李某某等5人生産、銷售回收油火鍋被判刑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某魚莊由李某某等五人合夥經營,各佔20%股份。2018年8月14日至11月14日,五被告為了節約成本和為鍋底增香,安排廚師高某某將店內顧客食用後的廢棄油脂過濾回收,通過加熱熬製的方式“洗油”後,將回收油與新油按照2:1的比例混合再次進行熬製。熬製後的油脂直接用於火鍋搭鍋,提供給消費者食用,期間共計銷售1768筆回收油鍋底,共計銷售金額49504元。
2019年12月,李某某、高某某因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宣告從業禁止令。 2020年6月24日,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五被告連帶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495040元,並在市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同年9月22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當庭宣判,支援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被告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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