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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企業因疫情無法及時繳租 一般情況不予支援解除合同

發佈時間:2020-05-20 10:53:31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王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零售餐飲等行業的客流減少、銷售額下滑、資金回籠困難,導致租金支付困難等經營壓力存在。今天(5月19日),最高法發佈文件作出規定,若由於疫情影響承租人無法及時或者足額繳納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援。

今天發佈會上,最高法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稱《指導意見(二)》),對餐飲等行業租賃糾紛作出規定。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處理這類糾紛應把握兩點,一是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在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時,一定要適用民法總則180條、合同法117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此外,要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指導意見(二)》要求,一般情況下不支援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劉貴祥解釋,這裡所指的一般情況,主要是由於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營業額下降、資金回籠困難,無法及時或者足額繳納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依據法律關於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規定,不支援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此外,在一般情況下支援變更合同的請求。劉貴祥表示,營業額的下降,回籠資金的困難,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屬於不可抗力,這個時候應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及其營業情況的具體事實,酌情調整租金或者是調整交付租金的期限。

劉貴祥強調,如果出租人是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用於經營,根據國家出臺的相應優惠政策,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出租人,應當在疫情期間根據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如果出租人起訴還要求支付租金,或者是因為承租人沒有支付這幾個月的租金,出租人説他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會不予支援。

“如果受疫情影響,企業已經完全確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無法再履行了,再延續多長時間也不可能交租金,”他表示,這種情況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援,實際上早點把這個枷鎖去掉,讓一方當事人去尋找新的商機。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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