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萬元!廣西一心醫藥等24家藥店因哄抬口罩價格被重罰
發佈時間:2020-03-20 15:17:37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自從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口罩缺貨、斷貨、囤貨的情況普遍存在,一罩難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先後兩次發文,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從快辦理各類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可還有些商戶卻大發國難財,哄抬口罩價格等行為,令人髮指,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業,如廣西一心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月23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輿情反映對廣西一心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民安堂藥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兩天之內將醫用護理口罩的售價從5元/包抬高至18元/包對外銷售,漲幅高達260%。
當事人在疫情期間大幅抬高口罩價格,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價格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南寧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于2月1日向當事人下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依法作出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其官網宣稱,廣西一心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前身為廣西南寧國有二級藥材批發站,于2000年11月改製成立,是廣西第一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也是廣西第一家通過GSP(藥品品質管理)認證的零售連鎖企業,目前已發展成為專注于線下連鎖藥店零售為主,保健品體驗、醫療專家館為輔,同時線上設置有網上藥店及移動醫療平臺的網際網路+的大健康體系。
其官網還稱,集團擁有“廣西一心醫藥”連鎖藥店和百年老字號品牌“朝陽大藥房”連鎖藥店兩個品牌,現有員工2000多人,擁有門店總數800多家。會員數量達到100萬人以上,年銷售額超過8億元,在“2018-2019中國藥品零售企業綜合競爭力百強”排名42位。
其官網更稱,一心集團以健康産業為基礎,時刻秉承“一心向善、健康人生”的經營理念和“熱心、真心、誠心”的服務宗旨,公司口號為一心一心、團結一心、誠信一心、買藥放心;公司的服務公約為實事求是、方便大眾、規範操作、嚴格管理、保證品質、接受監督;全心全意為老百姓健康服務,商譽卓越。
另外,1月30日,柳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對柳邕路某大藥房涉嫌加價賣口罩的線索進行調查。經查,該店以40元/個的進貨價購入了20個“顆粒物防護口罩”,並以80元/個的價格銷售。該店在疫情防控期間,趁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大幅提高口罩的銷售價格,進銷差率高達100%,明顯超過正常合理漲價幅度。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進行整改並迅速立案查處。2月5日,柳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向該店開出了5萬元的罰單。
以下為各地因哄抬口罩價格等行為被處罰典型:
湖北
1月23日,安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湖北華方藥品零售連鎖有限公司金秋大藥房進行執法檢查。查明當事人以17元/個的價格購進口罩,以40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6萬元。
1月24日,鄂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鄂州市鳳凰路康福源藥店進行執法檢查。查明該店為吳都醫藥有限公司直營藥店,1月3日、1月21日,當事人分別以7.92元/包、7.5元/包購進3000包和2400包一次性醫用口罩,並調撥給當事人的8家直營店,同時要求各藥店以19.8元/包的零售價格對外銷售。1月23日,當事人以11元/個購進KN95防護口罩14400個,並調撥給其8家直營店3200個,8家直營店以30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35萬元。
1月26日,荊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荊門市老百姓大藥堂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查明當事人于1月21日以進價9元-9.9元購進一次性口罩8000袋,分別以28元、29元、49元售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58萬元,處罰款46.73萬元,罰沒款合計62.31萬元。
2月24日,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該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口罩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案件。當庭判決被告單位荊門市老百姓大藥堂連鎖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對被告單位違法所得77917元予以追繳。
1月27日,老河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對老河口市仙人渡劉明福藥店進行執法檢查。查明當事人以16元/盒的價格購進口罩,以35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1月28日,安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湖北太白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益仁店進行執法檢查。查明當事人以17元/個的價格購進口罩,以39元/個、25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6萬元。
浙江
2020年1月22日至2月1日,杭州益萬家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銷售“河南省藍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産的“一次性無菌醫用口罩”(20片/包)時,該款口罩的進貨價為3.675元/包,在進貨價不變的情況下,將銷售零售價從7元/包上漲至20元/包,進銷差價率從90.5%上漲至444.2%,上漲幅度達353.7%。此外,杭州益萬家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銷售“常州天天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産的“海綿口罩(3隻裝)”時,該款口罩的進貨價為10.93元/袋,在進貨價不變的情況下,將銷售零售價從29.8元/袋上漲至39.8元/袋,進銷差價率從172.6%上漲至264.1%,上漲幅度達91.5%。杭州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杭州益萬家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罰款150萬元的處罰決定。
甘肅
1月24日,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武威市涼州區益生堂大藥房開展檢查。經查,該店將前一日進貨價為15元/只的KN95折疊式防顆粒物呼吸器以30元/只的價格銷售,將前一日進貨價為1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只的價格銷售。當事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涼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350元,並處罰款56750元。
1月28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酒泉新興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分兩次通過微信從微商處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320包和480包,後以高價售出,購銷差率為分別為33%和26%。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酒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246元,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16230元的行政處罰。
1月30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酒泉市鑫德隆藥品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將無法提供購進票據及供貨商資質的普通一次性口罩20個每包,以每包8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哄抬物價違法行為。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50000元罰款。
天津
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以12元/只購進KN95口罩並抬高至128元/只銷售;以進價15.2元/盒購進片仔癀防霧霾口罩(成人1隻裝)並抬高至58-78元/盒銷售。津南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1月27日,津南區市場監管局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擬處以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將當事人哄抬價格涉嫌經濟犯罪有關線索移送公安部門。
2020年1月29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天津天瑞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藥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該藥店銷售的霾菲兒PM2.5口罩銷售價為進價的4.5倍,違法所得1762.5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所指的違法行為,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擬對天津天瑞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62.5元和罰款8812.5元的行政處罰。
新疆
經調查,伊犁保和藥品有限公司哄抬口罩價格,將有進銷貨數據的電腦損壞,致使銷售的1000隻口罩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對伊犁保和藥品有限公司哄抬口罩價格的違法行為,伊犁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該公司100萬元罰款、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這是自疫情發生以來,伊犁州直開出擾亂市場秩序的最大罰單,也是新疆市場監管系統開出的最大罰單。
1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阿勒泰市勤必發文體總匯商店開展檢查。經查,1月23日至24日間,當事人在灰色氪星9001型口罩進貨價一直是10元/只的情況下,將銷售價格從15-25元/只多次提高至30-40元/只。阿勒泰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于1月31日對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37萬元的行政處罰。
1月28日,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三師圖木舒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圖木舒克市平價新漢林大藥房開展檢查。經查,1月28日,當事人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需求增長之機,將購貨單價為2.5元/包的雨洋牌時尚防護口罩以30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且未按規定標示口罩價格。圖木舒克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哄抬價格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對其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依法作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江西
1月27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西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某門店進行了突擊檢查。經查,該藥店在進貨成本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以牟取暴利為目的,1月20日後對銷售的三款口罩分別加價32%至68.9%,進銷差率高,符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生産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的情形。同時,該藥店內在售的部分藥品沒有明碼標價,構成《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不明碼標價”的情形,屬於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和第十三條,擬對該藥店共處罰款合計300.5萬元。
貴州
1月23日,貴陽市雲岩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貴州辰春藥業連鎖有限公司的價格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1月21日中午要求下屬分店將進價為1.1元/包(10個)、0.99元/包(10個)不等,原銷售價格為2.3元/包的一次性口罩調整為5.8元/包,1月22日又將銷售價調整為15元/包,並存在篡改、刪除銷售記錄的行為。當事人涉嫌哄抬價格,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擬處罰款100萬元。
1月23日至26日,市場監管部門不斷接到舉報,稱貴州侗潤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下屬多家藥店哄抬口罩價格。貴陽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下屬藥店進行了突擊檢查。經查,1月23日,該公司收到貴陽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告誡函時,曾明確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絕不哄抬物價。但是,該公司不顧自身承諾,違法要求下屬藥店統一大幅提高口罩銷售價格,將進價12.8元/個的口罩,銷售價格哄抬至49元/個,進銷差率近300%。 貴陽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80萬元的處罰決定。
2月5日,遵義市道真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該縣市場監管局提供的案件線索,對同安藥房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 1月22日將平均零售價為0.83 元/片 的一次性口罩抬高至7元/片銷售;2月1日,當事人將疫情前零售價為2.5元/瓶的 “84 消毒液”抬高至18元/瓶銷售。當事人涉嫌哄抬價格,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貴州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擬處罰款10萬元。
北京
1月23日,北京市豐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北京市濟民康泰大藥房豐台區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銷售價格的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隻裝),大幅提價到850元/盒對外銷售,而同時期該款口罩網路售價為143元/盒。北京市豐台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擬處以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1月26日,北京市豐台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山西
1月27日,山西省晉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網路輿情監測對晉中長城藥店多家連鎖門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1月24日以24.5元/只購進若干KN90口罩,從 1月26日起在其下屬的53家門店以39.8元/只的價格銷售。晉中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2月1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2萬元,罰款80.6萬元的行政處罰。
雲南
1月23日,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以38元/個的價格購進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口罩,以98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價差率158%;以15元/盒的價格購進泰諾爾牌隨棄式口罩,以68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價差率353%;以10元/包的價格購進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5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價差率150%。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向該公司發放了價格提醒告誡書。然而,該公司僅象徵性地下調了2個品種口罩的售價,並未按要求立即改正。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在後續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在售的共11個品種的口罩價格,進銷價差率仍然高達58%—233%。官渡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且經告誡未能立即改正,已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依法從重作出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做到明碼標價,不要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等。市場監管部門對查實存在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捏造散佈漲價資訊、相互串通等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法最高處5倍違法所得或50萬至3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若發現口罩等疫情防治相關用品存在價格溢價情況,可以保留支付憑證,並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予以從嚴從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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