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牛蛙、中華鱉等按水生物種管理不列入禁食名錄
發佈時間:2020-03-05 14:14:32 | 來源:澎湃新聞 | 作者: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龜鱉蛙等兩棲動物是否屬於野生動物、人工養殖的能否繼續銷售、食用,牽動著近200萬從業者的心。
3月4日,農業農村部緊急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進一步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20】3號,下文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要協調好有關名錄的關係,明確水生野生動物的範圍。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要嚴格按照《決定》要求進行管理,對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禁止獵捕、交易、運輸、使用的,必須一律嚴格禁止。
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物種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的水産新品種,要按照《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嚴格管理。中華鱉、烏龜等列入上述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
另外,澎湃新聞檢索發現,牛蛙為原農業部1996年公告的新品種,登記號為GS-03-013-1996。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規定除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外,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屬於禁止食用的動物範圍。按照《決定》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未被列入禁食範圍,按照《漁業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這意味著,此前公眾關注的、按照水生動物管理的牛蛙、中華鱉等物種不列入禁食,要按照《漁業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日前網上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説明解釋稱,社會比較關注的經人工繁育、飼養的龜、甲魚、蛇、鳥、昆蟲等野生動物,具有不小的疫病傳播風險,無法保證食用的安全性,為此將上述動物排除在可食用動物範圍之外。
深圳將甲魚列為禁食範圍的做法一度引發甲魚養殖産業人士的擔憂。多地龜鱉産業協會、養殖企業給全國人大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遞交意見書,呼籲慎重對待上千億産值、數百萬從業人員的龜鱉産業。
對於兩棲類動物相關政策,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副局長韓旭曾在2月27日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回應稱,正在和國家林草局協商,本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保障水産品供給安全的原則,調整完善相關的目錄和配套規定,進一步明確禁食的範圍。
通知的出臺無疑是給相關從業者吃下了一顆定心丸,不過今後中華鱉(甲魚)可以繼續食用了,是否會影響其野外種群?
北京林業大學野生動物研究所一位專家向澎湃新聞表示,從全國的形勢來看,市面上的中華鱉(甲魚)絕大部分是在人工飼養狀態下成長的,野生環境雖有中華鱉(甲魚),但作為大規模的市場消耗,從野外抓中華鱉(甲魚)送到餐桌上的可能性不大。
有關牛蛙的馴養繁殖,中國動物學會兩棲爬行動物學分會相關專家在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指出,許多養殖場都存在各種違法行為,非常不規範,比如一旦這些蛙從養殖場逃逸出去會對當地生態造成影響。
對此,農業農村部也在通知中要求,各級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一方面要確保水生野生動物行政許可工作規範、有序,另一方面要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重點對水生野生動物來源合法性、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與審批條件的相符性嚴格把關,從嚴控制準入門檻。對於不符合審批條件和要求的,堅決不予批准。
通知還要求,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相關檔案和標識制度,推動水生野生動物動態化、可追溯管理。要加強水生野生動物標識管理,對於標識管理範圍內的,必須嚴格執行標識管理有關規定,未取得標識的一律不得進入市場。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要求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確保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等活動依法依規、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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