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68號
當事人:胡坤明,男,1976年10月出生,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胡坤明操縱“九洲電氣”等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胡坤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4月至9月初,胡坤明使用黎某添、胡某群、胡某貴、張某元、林某慈、吳某娟、吳某強、鄧某英、李某英、安某瑋、鄭某敏等11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九洲電氣”、“量子高科”和“鼎捷軟體”等股票,影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操縱股票價格,共計獲利2,954,371.72元。
一、操縱“九洲電氣”股價
2014年4月28日,胡坤明利用賬戶組,通過集中、高價、大筆買入“九洲電氣”的方式拉高股價,隨後反向賣出,獲利556,005.72元。具體情況為:
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25日,賬戶組以市場價凈買入254.35萬股“九洲電氣”。
2014年4月28日13:34:21至13:40:23,賬戶組申報買入43筆,申買293.26萬股,佔時段內市場申買量的66.04%,其中申買價大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的有21筆,佔其申買筆數的48.84%,對應的申買量為223.09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76.07%,申買價比前一秒市場成交價最高多0.06元;申買量大於前一秒市場前五檔申賣總量的有14筆,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筆數的32.56%,對應的申買量為175.1萬股,佔賬戶組此期間總申買量的59.71%;賬戶組買入成交118.75萬股,佔時段內市場成交量的54.69%。
該期間內,“九洲電氣”從賬戶組第一筆買入申報前的6.28元上漲到6.84元,漲幅8.92%,偏離創業板漲幅11.6%。經查,2014年4月21日至25日,該股一直呈下跌趨勢。2014年4月24日晚間,上市公司發佈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報告顯示,主要財務指標與上年同期相比均有不同幅度下降,4月25日該股繼續下跌。2014年4月25日至28日,上市公司未發佈重大資訊。
此外,當日其他時段,賬戶組共計買入“九洲電氣”74.45萬股。
操縱拉升股價之後,在4月28日13:40:37至13:45:25期間,賬戶組將前期凈買入的254.35萬股全部賣出,賣出成交均價6.84元,賣出金額1739.69萬元。次日,前期拉抬階段買入的193.2萬股全部賣出,賣出成交均價6.15元,賣出金額1188.3萬元。
2014年4月17日至4月29日,賬戶組通過操縱“九洲電氣”獲利556,005.72元(扣除實際稅費)。
二、操縱“量子高科”股價
2014年5月8日、9日、21日,胡坤明利用賬戶組,通過集中、高價、大筆買入“量子高科”的方式拉高股價,隨後反向賣出,獲利1,787,037.84元。具體情況為:
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5月7日,賬戶組以市場價凈買入182萬股“量子高科”。
2014年5月8日13:21:45至13:34:25,賬戶組申報買入41筆,申買125.88萬股,佔時段內市場申買量的39%,其中申買價大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的有19筆,佔其申買筆數的46%,對應申買量為87.85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69.79%,申買價比前一秒市場成交價最多高0.13元;申買量大於前一秒市場前五檔申賣總量的有16筆,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筆數的39%,對應的申買量為76.9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61.09%;賬戶組買入成交75.98萬股,佔時段內市場成交量的42.8%。該期間內,“量子高科”從賬戶組第一筆買入申報前的10.69元上漲到11.58元,漲幅8.33%,偏離創業板指數9.12%。經查,2014年5月8日前後,上市公司沒有發佈重大資訊。
此外,當日其他時段,賬戶組共計買入“量子高科”13.5萬股。
操縱拉升股價之後,賬戶組立即做反向交易,即同日13:34:35至14:45:25期間,將前期買入的182萬股全部賣出,賣出成交均價11.38元,賣出金額2071.3萬元。
2014年5月9日9:36:20至9:57:16期間,賬戶組開始進行第二次拉抬出貨。在此期間賬戶組申報買入34筆,申買79.37萬股,佔時段內市場申買量的42%,其中申買價大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的有17筆,佔其申買筆數的50%,對應的申買量為66.41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83.68%,申買價比前一秒市場成交價最多高0.08元;申買量大於前一秒市場前五檔申賣總量的有7筆,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筆數的21%,對應的申買量為55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69.3%;賬戶組買入成交25.92萬股(當日其他時段買入30.26萬股,賣出19.78萬股),佔時段內市場成交量的30.03%。該期間內,“量子高科”從賬戶組第一筆買入申報前的10.82元上漲到11.16元,漲幅3.2%,偏離創業板指數3.2%(同期創業板指數幾乎持平)。經查,2014年5月9日前後,上市公司沒有發佈重大資訊,該股所屬行業指數也未現異常。
操縱拉升股價之後,賬戶組隨之開始做反向交易,于同日9:59:08至10:06:17期間,賣出69.7萬股,賣出成交均價10.8元,賣出金額753.1萬元。至此,賬戶組已將5月8日拉升階段買入的75.98萬股及該日其他時段買入的13.5萬股全部賣出。
2014年5月12日至5月20日,賬戶組凈買入“量子高科”3.36萬股。
2014年5月21日10:01:29至10:11:29期間,賬戶組進行第三次拉抬出貨。在此期間賬戶組申報買入12筆,申買93.23萬股,佔時段內市場申買量的52%,其中申買價大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的有5筆,佔其申買筆數的42%,對應的申買量為56.17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60.25%,申買價比前一秒市場成交價最多高0.03元;申買量大於前一秒市場前五檔申賣總量的有4筆,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筆數的33%,對應的申買量為61.8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66.29%;賬戶組買入成交60.45萬股(期間賣出1.5萬股;另當日其他時段買入2.23萬股),佔時段內市場成交量的61.05%。該期間內,“量子高科”從賬戶組第一筆買入申報前的6.73元上漲到6.99元,漲幅3.9%,偏離創業板指數3.9%。經查,2014年5月21日為上市公司分紅(每10股轉增5股,且稅後派現0.57元)除息除權日。
操縱拉升股價之後,賬戶組于同日10:11:50至14:44:33期間,賣出87.8萬股,賣出成交均價6.95元,賣出金額610.15萬元。
5月22日,賬戶組將前期買入余股62.68萬股全部賣出,賣出成交均價6.92元,賣出金額433.7萬元。
2014年4月22日至5月22日,賬戶組通過操縱“量子高科”獲利1,787,037.84元(扣除實際稅費)。
三、操縱“鼎捷軟體”股價
2014年9月2日,胡坤明利用賬戶組,通過集中、高價、大筆買入“鼎捷軟體”的方式拉高股價,隨後反向賣出,獲利611,328.16元。具體情況為:
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日,賬戶組以市場價買入23.17萬股“鼎捷軟體”。
2014年9月2日9:35:26至10:09:33,賬戶組申報買入76筆,申買184.36萬股,佔時段內市場申買量的41.83%,其中申買價大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的有25筆,佔其申買筆數的32.89%,對應的申買量為120.35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65.29%,申買價比前一秒市場成交價最多高0.18元;申買量大於前一秒市場前五檔申賣總量的有33筆,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筆數的43.42%,對應的申買量為135.02萬股,佔此期間賬戶組總申買量的73.24%;賬戶組買入成交111.89萬股,佔時段內市場成交量的42.47%。該期間內,“鼎捷軟體”從賬戶組第一筆買入申報前的26.32元上漲到28.79元,漲幅9.39%,偏離同期創業板指數8.51%。經查,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3日,上市公司沒有發佈重大資訊。
操縱拉升股價之後,9月2日10:09:47至10:10:02期間,賬戶組合計賣出23.17萬股,賣出成交均價28.79元,賣出金額667.20萬元。9月3日,賬戶組將前日拉升階段買入的127.97萬股全部賣出,賣出成交均價27.87元,賣出金額3567.09萬元。
2014年8月29日至9月3日,賬戶組通過操縱“鼎捷軟體”股票獲利611,328.16元(扣除實際稅費)。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相關借款協議及情況説明、電子設備取證資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會認為,胡坤明利用資金優勢,使用賬戶組,以連續買賣的手段操縱“九洲電氣”、“量子高科”和“鼎捷軟體”等股票交易價格,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情形。
胡坤明及其代理人申辯認為,當事人對本案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已認識到自身行為危害性,並對自身行為感到後悔,同時鋻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證監會的調查工作,希望證監會酌情考慮處罰幅度。
我會認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經調查人員教育講解,能夠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積極配合取證、文書送達等各項調查工作,主動提交涉案電腦等電子設備,如實陳述賬戶控制關係及操縱股票過程。當事人配合調查工作的情況,我會作為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胡坤明違法所得2,954,371.72元,並處以2,954,371.72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5月18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