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識了“寶萬之爭”的波瀾,瞧見了南玻A董事會的被動,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心有慼慼,進而紛紛選擇以修訂公司章程的方式嚴防“野蠻人”。但要注意的是,有些上市公司反惡意收購“節節設卡、步步設防”的方式也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悖。
近日,河北宣工(000923,SZ)發佈的公司章程修訂議案引起了深交所的關注。在這份議案中,河北宣工大幅加入了反對惡意收購的條款,從資訊披露到股東大會議程,處處設防意圖拒“野蠻人”于門外。然而,部分條款卻與《公司法》等現有法規産生了抵觸。最終,河北宣工取消了8條針對“野蠻人”款項其中3條的修訂。
擬修改條款與法規衝突
6月13日,河北宣工發佈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時隔一天,就收到了深交所發來的關注函,對其公司章程修改的幾大重要條款提出疑問。
6月20日,河北宣工在回復深交所關注函時表示其中3項條款“不予修訂”。當日下午,河北宣工證代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議案還在修改中,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記者梳理髮現,上述議案一共修改了8項條款,其中包括增設新的投資者報告義務——投資者持有或聯合持有股份達3%之後,應“向公司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而投資者持股或聯合持股達5%後,則面臨更嚴格的報告義務,要求公告交易的資金來源、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財務資料等。
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提交書面報告這一義務是在股份比例累計達5%之後才發生的(第十三條),也就是俗稱的“舉牌”。河北宣工卻要求在收購股份比例達3%的情況下就履行報告義務,而在5%的持股線上要求強化報告義務,這一改動引起了深交所的關注。河北宣工對此回復稱,參照《公司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股東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有關內容。
事實上,河北宣工的上述規定已有先例,世聯行、揚帆新材此前發佈的公司章程都有類似規定。此外,3家公司還都規定了在購買、控制公司股份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報告義務,或撒謊、重大誤導、遺漏的,構成惡意收購,公司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賠償因其違法收購而造成的直間接經濟損失。
深交所對此問詢:“未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但違反你公司《公司章程》的收購行為定義為惡意收購是否得當?”
面對深交所的這個問題,河北宣工最終選擇了“不予修訂”,但並未對相關疑問做出明確回應。需要指出的是,河北宣工的議案與世聯行的現行章程在這一規定的內容上幾乎完全一致。
另外兩個不予修訂的條款,則涉及自行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問題。在這兩個條款中,想要自行召集與主持股東大會、提出提案的股東,其持股時間有了更嚴苛的要求,前者從《公司法》中規定的90天變成了270天,而後者本來甚至沒有時間限制,卻也需要270天的持股時間。顯然,如果這兩個條款獲得通過,收購方的參與決策週期就會被大大延長。
“這個做法實際上不太妥當。”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趙磊説,河北宣工以及類似企業的許多修改條款實際上並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即使最終出臺了,也可能面臨“可訴性”的問題。
狙擊“野蠻人”各出奇招
防範惡意收購,上述三家公司並非開先河者。早在2002年,南鋼股份就曾發出一份議事規則,提出董事會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但該公司並未提及具體的措施內容。
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針對惡意收購的條款逐漸在公司章程中固定化,2010年以來,每年都有許多上市公司展開公司章程的修訂,並引入防止惡意收購的條款。
記者梳理髮現,經過10多年的市場發展,以及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公開喊話批判“野蠻人”帶來的社會效應,狙擊“野蠻人”的手法已經形成了幾大模式。
其一是分散股權集中化,TCL集團就試圖通過將分散股權進行集中來提升收購門檻,其認為這有利於“降低公司被惡意收購的風險”。
其二是將反收購戰略納入公司章程,以美克家居為例,其目前的公司章程規定:“當公司面臨惡意收購情況緊急時,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董事會在該書面文件授權範圍內採取法律、行政法規未予禁止的且不損害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反收購措施。”
其三則對董事會候選人資格和資歷上限定門檻。以隆平高科為例,2017年6月,其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要求在發生公司惡意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及其一致行動人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應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與公司目前(經營、主營)業務相同的業務管理經驗,以及與其履行董事職責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準。
最後,則是以河北宣工、世聯行、揚帆新材為代表的,在整個治理結構上多種方式綜合嚴防“野蠻人”。以河北宣工這次提交的議案為例,其中不僅確認了更嚴格的報告義務,還包括對於收購方旨在進一步進行收購時提出議案更嚴格的投票機制、杜絕董事會席位的短時間重大變動等。
“從國際對比上來説,我國針對敵意收購的宏觀政策尚未明晰,目前更多是企業的自覺行為,從國家立法的層面以及監管層來看,很多規定還是空白的。從根本上來説,治理敵意收購還需依靠證券法規的進一步修改。”趙磊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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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