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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規模達4.96萬億元 擬推六大自律措施監管

  • 發佈時間:2015-12-18 02:30:3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姜楠 趙學毅  責任編輯:田燕

  “新金融的誕生一定是傳統金融基因與新經濟基因的融合,並賦予信用管理和風險管理以新的內涵。因此,監管會滯後,失靈,但絕不能缺席。面對新金融,監管不能猶疑,更不能放任。”中國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表示。

  他是在昨日由金融界網站主辦的“2015領航中國年度論壇暨第四屆年度評選頒獎盛典”上做出上述表示的。該論壇以“新金融 新動力”為主題,此前已成功舉辦三屆。

  洪磊介紹説,近兩年來,資産管理尤其是私募基金髮展迅速,截至今年11月底,基金公司、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資産規模已經達到34.55萬億元,較2014年年底增長了68.5%,其中私募機構管理的私募基金規模達到4.96萬億元,較2014年末增長了133.1%,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3705家,管理基金23671隻,私募基金行業從業人員達到43.09萬人。與私募業務蓬勃發展相比,私募監管有所滯後,違規募整合為私募基金亂象之源。

  對此,洪磊表示,作為自律組織的行業協會必須主動作為,通過自律公約等適當方式引領行業規範發展。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在推出若干自律措施。

  一是擬推出《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私募基金募集主體的資格,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基金時,必須承擔特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

  二是擬推出《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強化持有人大會和常設機構在遴選基金投資顧問中的作用,提升投資人在基金治理中的地位,對契約型、合夥型與公司型私募基金提出了差異化的自律要求。

  三是擬推出《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資訊,其中募集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個月披露一次資訊。

  四是擬推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強化高級管理人員在內部控制機制中所富負有的責任,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起合法合規的經營理念及制度文化,建立健全職責要求,保證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為事後自律執法提供可靠的依據。

  五是擬推出《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保護投資人利益優先為核心原則,明確了募集人對投資者負有完整的受託義務,承擔由此産生的民事責任,如投資人利益受損將向募集人進行追查。除此之外,在募集職能和投資職能相分離時,募集人和投資顧問分別承擔與募集相關的責任。

  六是擬推出《私募投資基金託管與外包規範》,目前私募基金沒有強制性的託管制度安排,基金資産的運用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託管規範將明確無託管時基金管理人必須盡到民事和風險提示義務,擅盡資産安全職責,有託管時應當保證基金資産在託管賬戶下封閉運營,託管人應對基金資産的投向和資金的劃轉行為履行調查義務,保證資産的運用符合合同約定和投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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