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股票期貨等7大業務
- 發佈時間:2015-12-10 06:10:36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楊菲
在風險控制上,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財政部昨日發佈《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政府投資基金不得從事的七方面業務,其中包括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等。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有利於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預算管理等工作,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作。
《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産品、非保本型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産品募集資金;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列明投資禁止事項是因為政府投資基金在産業上一般突出實體經濟,動員更多的社會資源支援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譚雲明表示,政府通過出資成立基金可以喚醒“沉睡”的財政存量資金,並通過杠桿效應和示範效應撬動更多社會資本並引導其流向,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果,從而更好地促進産業轉型升級、促進創新創業、推動經濟邁向中高端。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日前表示,加快發展政府引導基金是實施供給側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與“融資貴”的瓶頸制約,更加有效地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發展新動力,拓展發展新空間。
《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是支援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是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是支援産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産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産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産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産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是支援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和水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在政府投資基金風險控制上,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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