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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投二級市場股票

  • 發佈時間:2015-12-10 01:29:31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預算管理等工作,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財政部近日制定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産品、非保本型理財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産品募集資金;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實際上,《辦法》採用的是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辦法》稱,政府投資基金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政府投資基金可以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援相關産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為發揮産業引導作用,《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一是支援創新創業。二是支援中小企業發展。三是支援産業轉型升級和發展。四是支援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對於政府投資基金的終止和退出,《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式辦理。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此外,《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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