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政處罰力求“辨法析理” 更加強調説理回應
- 發佈時間:2015-11-25 08:0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楊菲
證監會近日向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風電”)資訊披露違法與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利安達”)未勤勉盡責案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這表明,監管層對證券行政處罰更為強調説理回應,努力彰顯“公正、公平、公開”的“三公”原則。
堅持“三公”原則
《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責令華銳風電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到30萬元的罰款,對其中5名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1名為終身市場禁入;責令利安達改正,沒收業務收入95萬元,並處以95萬元罰款,對2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並對兩人分別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本案中,為粉飾上市首年業績,華銳風電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確認收入,虛增2011年利潤總額2.78億元,佔2011年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7.58%。利安達作為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機構,在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能勤勉盡責,存在諸多執業問題。”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説。
據了解,華銳風電及相關責任人員、利安達及相關責任人員收到事先告知文書後,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證監會應華銳風電及部分責任人員、利安達及責任人員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次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當事人的申辯,進行了回應:無論上市公司還是證券服務機構,在違反保護投資者法律規定後,均不得以內部糾紛為由,或者藉口已經發佈了單方面免責聲明,逃避證券執法的追究。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資訊披露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對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不知悉、未參與財務舞弊活動,或者曾對涉案財務數據提出過質疑,均不是當然的免責理由。
張曉軍表示,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披露是資本市場“三公”的基石,華銳風電和利安達的上述行為擾亂了證券市場的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背離了證券市場的誠信精神與價值。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維護了市場秩序。
更加強調説理回應
本案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用了較大篇幅,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公開進行説理回應,並對一些普遍性的問題進行警示,彰顯出“三公”原則。
證監會處罰委相關人士表示,“強調處罰決定的説理回應,係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考量。”首先充分説理能夠針對主要爭論點涉及的事實證據與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對照解析,闡釋支撐處罰決定的法理、情理依據,達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的效果。這樣做,有利於從前端減少當事人興訴纏訟,也有利於排除外界“暗箱操作”“選擇性執法”的懷疑。
其次,充分説理更為重要的價值在於教育警示市場。證券執法的目標是通過處罰警示市場,預防其他類似行為再度上演,最終目的是凈化市場環境,維持市場秩序。嚴打、重罰等舉措,力求降低違法犯罪“暗數”,固然是重要手段之一,同時,監管過程中還應堅持“辦結一個案,警示一大片;處罰幾個人,教育一大群”,達到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
“第三,充分説理有利於順利推進處罰權下放。證監會目前已經將行政處罰權全面下放給36個派出機構,即設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證監局。下放前後均存在兩方面擔憂:一個是‘同案不同判’,二是地方干預。目前統一的認定與量罰標準較難一蹴而就,案例指導顯得尤為重要。《處罰決定書》在事實描述與説理上多下些功夫,‘明其然,也明其所以然’,能夠為整個證券執法系統的審理工作提供比較清晰的參照,既有利於‘同案同判’,又能照顧同類案件細節上的區別,防止機械、生硬地照搬套用。”此外,上述相關人士介紹説,充分説理還能贏得社會各界對證券執法工作的認同,獲得較好的司法與輿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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