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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重組停牌期不得超過5個月

  • 發佈時間:2015-11-09 00:29: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上交所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對外公開徵求意見。《通知》明確,一般情況下,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期限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

  上交所表示,以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為例, 2014年至今,停牌並披露重組預案的164家滬市公司中,60%的公司在停牌後3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27%的公司停牌後5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有13%的公司停牌期間超過5個月。基於這一情況,《通知》將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例外規定。

  《通知》還強化了公司停復牌的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即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於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交易權利,《通知》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預計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將超過3個月,申請延期復牌的,需要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同樣,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牌超過一定期間後還擬延期復牌的,也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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