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監管執法再升級 處罰8宗違法案件
- 發佈時間:2015-10-31 08:46:3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吳起龍
半年多來,證監會幾乎每週都會公佈一批案件,內容多涉及內幕交易、違法減持、信披違規等,昨日,證監會再對8宗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擬罰沒金額總計近1.47億元。
另外,10宗違法減持案也有了處理結果。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券執法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堅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處罰8起違法案件
鄧舸表示,證監會對某上市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案,某會計師事務所、某資産評估公司涉嫌未勤勉盡責案,某投資公司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案,李某霞涉嫌內幕交易“新潮實業”案,顏某明涉嫌內幕交易“利歐股份”案,李某捷涉嫌內幕交易“博雲新材”案,羅某陽、羅某穎涉嫌內幕交易“東方鐵塔”、“黃河旋風”案等8宗證券違法案件進行了審理認定,擬罰沒金額總計近1.47億元,擬對8名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中3名當事人為終身禁入,相關案件已進入事先告知程式。
具體來看,某上市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案中,該上市公司通過提前確認收入、延後確認年終獎,虛構合同虛增收入等多種方式,虛增2013年度利潤,實現2013年年度報告扭虧為盈。證監會擬責令該上市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頂格罰款,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中層人員給予警告,並依據其責任大小分別給予30萬元到3萬元不等的罰款處罰,對直接參與財務舞弊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分管行銷副總經理、財務部經理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某會計師事務所在為上市公司開展年報審計業務中涉嫌未勤勉盡責,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證監會擬責令其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3倍罰款,對直接負責的兩名註冊會計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
某資産評估公司在為上市公司開展資産評估業務過程中,涉嫌違反多項執業準則,證監會擬責令其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12萬元並處以3倍罰款,對兩名直接負責的資産評估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
某投資公司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案中,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潔自2014年開始操作使用他人賬戶,利用投資公司閒置資金買賣股票,盈虧由該公司承擔,合計獲利41015596元。證監會擬責令該投資公司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1倍罰款,對周某潔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
李某霞涉嫌內幕交易“新潮實業”案中,當事人在工作場所非法獲取上市公司籌劃重大投資的內幕資訊,控制使用配資賬戶交易“新潮實業”,獲利8754982元,涉嫌內幕交易,證監會考慮到其具有積極配合調查的情節,擬責令其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倍罰款。
顏某明涉嫌內幕交易“利歐股份”案中,在上市公司籌劃重大投資事項期間,顏某明與上市公司知悉內幕資訊的高管人員聯繫頻繁,其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獲利4550512元,涉嫌內幕交易,證監會擬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3倍罰款。
李某捷涉嫌內幕交易“博雲新材”案中,在上市公司籌劃重大投資事項期間,作為某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的李某捷與知悉內幕資訊的上市公司股東單位高管人員頻繁接觸、聯繫,利用他人賬戶交易“博雲新材”,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獲利2887526元,涉嫌內幕交易。證監會擬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3倍罰款,同時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羅某陽、羅某穎兄弟涉嫌內幕交易“東方鐵塔”、“黃河旋風”案中,兄弟二人同為證券從業人員,羅某陽利用其負責、承攬上市公司購買資産項目或非公開發行項目的資訊便利,與其弟控制利用他人賬戶買入相關股票,在2013年至2015年間涉嫌3次內幕交易,其中2013年交易“東方鐵塔”虧損126043元,2014年交易“黃河旋風”虧損486元;2015年交易“黃河旋風”獲利446920元。證監會擬沒收其違法所得446920元,並對3次內幕交易行為共處以2540760元罰款,同時對二人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鄧舸表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誤導、欺詐投資者,嚴重損害資本市場的“三公”秩序,證券服務機構怠于履行勤勉盡責法定義務,違背了市場“看門人”的誠信原則,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行為擾亂了證券市場管理秩序,內幕交易行為濫用“內部人”的資訊優勢與其他投資者進行不公平交易,必須嚴厲打擊。
懲罰10宗違法減持
此外,證監會已完成對10宗違法減持案的聽證復核工作,並已作出行政處罰,其中涉及6名自然人股東、5家法人股東以及法人股東的7名責任人,罰款金額總計1.08億元。
據了解,聽證會上,涉案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主要包括,違法減持行為沒有主觀惡意;對法條的理解存在偏差;減持行為存在客觀理由;減持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沒有獲取非法利益;與相關人員不構成一致行動人;地方證監局已經對違法減持行為作出監管措施,若再行對同一行為進行處罰,存在“一事二罰”的問題等。一些當事人還提交了相關增持材料,申請從輕處罰。
鄧舸表示,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定,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減持原因及目的、危害後果是否嚴重並非違法減持未披露行為構成要件,不影響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認定;對於符合《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違法減持行為,證監會嚴格依法予以查處;證監會派出機構對部分涉案當事人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不影響後續的行政處罰。當事人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證監會必須嚴格履職,絕不姑息。對於相關當事人大比例增持的情節,證監會也依法統一予以考量,作出了從輕處罰的決定。
鄧舸強調,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處罰決定的作出,不僅是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裁判,更是對相關各方的告誡和勸勉。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吸取前車之鑒,認真履行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誠信義務,規範資訊披露和股票交易行為,切實承擔其維護上市公司健康發展、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社會責任,為建設一個公開透明、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股票市場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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