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集中聽證重申紅線 追責一致行動人違法減持
- 發佈時間:2015-10-13 07:27:5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證監會行政執法歷史上規模最大、針對上市公司大股東涉嫌違法減持股份案件的集中聽證10月9日和10兩日在證監會機關舉行。此次集中聽證全程向媒體公開,關於涉嫌違法減持案件中的一致行動人認定、法律適用、量罰尺度等問題,通過此次集中聽證得以進一步闡明。
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上市公司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須合併計算,作為一致行動人也須依法受違法減持的責任追究,同時,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涉嫌違法當事人出具的監管警示函並不能代替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的減持行為是否出於主觀故意、當事人是否從中牟利也不是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並不影響案件定性。但在量罰過程中,主觀意願、事後是否作出彌補等將對具體量罰有所影響。
記者了解到,針對此次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減持股份案件所確定的量罰標準和原則,將在今後一以貫之地持續適用,同時,證監會也將推動聽證工作方式的創新,對條件合適的案件進行集中聽證,以提高聽證效率。
11案集中聽證 具備四類共性特徵
此次在證監會進行公開聽證的案件共11宗,均為上市公司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或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減持股份的案件。
集中聽證前,這批案件均已完成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送達。
證監會執法人員介紹,之所以考慮將這批案件匯總在一起進行集中聽證,是因為這批案件基本事實較為清楚,多數案件當事人對涉嫌違法減持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採取集中聽證的形式,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證執法尺度統一。
記者旁聽聽證會發現,這11宗案件普遍因為對法律適用、量罰尺度等方面存在異議而申請聽證,主張從輕或免除處罰。具體看,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具備四類共性特徵:
第一,對一致行動人的認定存在異議,認為單獨減持時均已依法披露,只是一致行動人減持合併計算超過5%時未予披露,且當事人對其他一致行動人的減持行為並不知曉。
第二,提出減持並不是由於主觀故意,也不是為滿足當事人一己私利,而是由於對法律規定了解不清楚,或是出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或項目資金使用考慮,為了維護公司利益而減持。
第三,當事人涉嫌違法減持後,多數已由住所地證監會監管局採取了出具監管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事後再由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屬於“一事兩罰”,並不妥當。
第四,減持並不是為了盈利,減持後上市公司股價並未發生顯著波動,甚至還持續上漲,部分案件當事人在涉嫌違法減持被出具監管警示函之後,已積極採取補充公告、增持股份等方式對減持行為進行彌補,對此應考慮從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致行動人減持須履行法定義務
除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減持達到5%後要履行公告和報告義務外,《證券法》還規定了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須合併計算,法律對報告、公告期間和報告、公告後兩日內繼續減持也有禁止性規定。
而此次集中聽證過程中,行政當事人普遍對“一致行動人”這一概念的法律適用提出異議。就此,證監會執法人員在聽證會後接受媒體採訪表示,《證券法》第86條規範的對象包括一致行動人,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明確界定了一致行動人概念和範圍,規定一致行動人所持股份應當合併計算。在減持股份時,一致行動人所減持的股份也須合併計算,違法減持同樣追究法律責任。
對此次集中聽證過程中不少當事人提出減持時並不知曉其他一致行動人減持行為,“不知者不為過”;僅對最後“越5%紅線”的一致行動人進行處罰存在不公等問題。對此,該執法人員回應稱:
“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減直接導致控制權的變化,構成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造成影響的重大資訊,出於對中小投資者資訊知情權的保護,其上述增減股份的行為是必須披露的,這也是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體現。”
前述人士指出,假如對一致行動人減持的股份不合併計算的話,會導致大量股東減持股份不需要資訊披露,市場對控制權發生的重大變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對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原則,所以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合併計算,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而對於“一些一致行動人減持在先,另外一些減持在後,只處罰後者是否公平”的問題,證監會認為,對一致行動人關係如實申報和資訊披露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作為一致行動人,在減持過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義務,後面的一致行動人應該關注自己的一致行動人此前的減持行為,對特殊注意義務的疏忽並不能構成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理由。
監管措施不可代替行政處罰
此次集中聽證的11宗涉嫌違法減持案件的當事人,在申辯主張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時,普遍給出了行政處罰之前地方證監局已對其採取了監管措施,不應“一事兩罰”;減持並非惡意,也沒有影響股價或者從中牟利;減持發生後,當事人已作出行動對涉嫌違法減持部分予以增持等申辯意見。
就此,證監會執法人員接受媒體採訪表示,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涉嫌違法當事人出具監管警示函,屬於日常監管措施,並不能替代行政處罰,被出具監管警示函後再被行政處罰,也不屬於“一事兩罰”的情況。
“如果涉嫌違法事實認定確實存在、法律依據充分,就應當進行行政處罰。”該執法人員表示,證監會代表著公共利益,須依法行使公權力,若當罰不罰,就是失職、未依法行政。
而因對《證券法》了解不夠而導致違法後果、並非出於主觀故意以及未出於盈利考慮而減持股份、股價在減持期間並未發生劇烈下跌甚至還有上漲等等申辯理由,證監會認為這些都不構成免責的事由,也不是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
“這些申辯理由僅是從當事人自己一方的角度去考量的,證監會只能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上,依法、公平、公正執法。”證監會執法人員回應,達到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就構成違法行為,就必須依法予以處罰,這是證監會責無旁貸的職責,必須不偏不倚,不受其他因素左右。同時這也提醒上市公司大股東,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謹慎履行義務,不得逾越法律法規紅線。
但他也提到,對於減持的主觀惡意程度、事後是否作出增持予以彌補等因素,證監會在量罰過程中,會在裁量時予以考慮。同時,並非任何事後增持都可減輕處罰,“在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為此,我們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 從輕處罰只限于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産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積極創新聽證工作方式
與此前證券市場涉嫌違法案件聽證流程相比,這批案件採取集中聽證的方式,使得聽證效率大為提高。記者獲悉,證監會以後還將根據強化執法效能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案件採取集中聽證的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理。此次上市公司大股東涉嫌違法減持股份案件審理所確定的量罰標準和原則,也將在今後一以貫之地持續適用。
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多種多樣,對於某一類相似的違法行為,採取集中、統一的調查、審理方式,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有利於統一執法尺度,有利於社會公眾監督。此次集中處理,統一量罰標準的工作方式將會在今後類似案件中繼續使用。
該執法人員説,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證券法》第86條,是上述法律精神的詳細注解和規範落實。涉案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較中小股東而言,具有明顯的持股優勢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大比例減少(達到或超過5%)的事實,意味著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化,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屬於重大資訊,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東及其他投資者毫不知情,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因具有資訊優勢,應當依法戒絕交易,否則不僅侵害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該類案件中當事人當披露不披露,當限售仍減持的違法行為,是對法定義務和誠信準則的公然違背,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極大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信心,必須依法受到應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