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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指”案一審宣判 6名投資者獲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0-02 00:00: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被告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秦某損失人民幣54540元……”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秦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勝訴獲賠,2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投資者最高獲得20萬元民事賠償

  9月30日,上海二中院敲下“光大烏龍指”民事索賠案第一槌。秦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援,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不等的民事賠償。同時,法院駁回了王某等2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出現程式錯誤,導致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資金申購股票並實際成交72.7億元。當日下午13時開市後,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相關資訊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至14時22分才就相關問題發佈公告。

  原告代理律師之一嚴義明表示,本次審判結果具有風向標的意義,目前有不少投資者尚在觀望而未進入訴訟程式,相信這次的宣判結果會影響他們的決定。“由於訴訟有效期將於11月中旬到期,估計‘十一’過後會有不少投資者陸續起訴光大證券。”

  勝訴難點:因果關係、具體損失如何認定?

  “這是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判決賠償的第一案,以前也有過類似案例,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律師嚴義明介紹説。

  記者調查發現,此類案件難以勝訴和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關。投資者經濟損失與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原告經濟損失的認定是此類案件判決的關鍵所在,但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就此作出明確規定。

  上海二中院認為,“由投資者通過證據去證明內幕交易的因果關係幾乎不可能。”據了解,上海二中院在認定內幕交易與投資者損失的因果關係方面,採用了推定的做法,即在內幕交易行為人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期間,如果投資者從事了與內幕交易行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活動,並因買賣與內幕資訊直接關聯的證券、證券衍生品或期貨合約遭受損失,則應認定內幕交易與投資者損失具有因果關係。

  損失計算方面,目前我國法律也無詳細規定。上海二中院認為,在本案中,則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證券維權應安排證監會“替天行道”

  本次“光大烏龍指”民事索賠案中部分投資者勝訴,也因實現內幕交易民事賠償“零的突破”而受到高度關注。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證券侵權民事責任制度進步不小,繼續完善的空間也很大。改變內幕交易中投資者的維權困境,仍賴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健全。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建議,在打擊內幕交易的制度建設方面,可考慮仿傚香港的做法,安排證監會“替天行道”,並由其下屬投資者保護機構負責統一的損失計算、聯絡和發放。

  對於中國資本市場而言,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行為需持續打擊,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也仍任重而道遠。文/新華社記者 黃安琪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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