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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券商“兩融”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4倍

  • 發佈時間:2015-06-13 02:3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證券日報》記者6月12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為了促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日前就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外,滬深交易所昨日也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徵求意見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徵求意見稿)》。

  《管理辦法》修訂後將提升法律層級,由證監會公告上升至部門規章。此外,修訂後的《管理辦法》適應市場需要,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還合理確定了融資融券業務規模,明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要求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公司的凈資本相匹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修改《管理辦法》,一方面加強監管和防控風險,強化證券公司自主調節和防範業務風險要求,完善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底線,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與自身資本實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適應業務發展實際的限制性規定,提升融資融券業務服務資本市場和投資者的能力。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存在一些不規範行為,為促進融資融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融資融券業務的底線性要求。因此,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監管底線要求,“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等行為。

  同時,《管理辦法》在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也增設了相關條款:一是要求證券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在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條件中,增加“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現投資者與産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的規定;二是要求證券公司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在向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前,明確告知投資者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強制平倉的風險控制安排;三是增加證券公司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資訊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四是要求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糾紛解決途徑等內容;五是進一步明確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最低證券資産要求,在原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對已低於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

  《管理辦法》還完善了客戶參與融資融券業務條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戶融資融券。隨著業務的發展,上述規定的制訂背景已發生較大變化,對客戶自主選擇權和業務發展形成一定制約,需要修改:一是取消“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其他證券公司連續交易”的規定;二是明確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不受“從事證券交易時間滿半年”和“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約束;三是取消公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等專業機構投資者關於“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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