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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修訂實施 五類人將被終身禁入

  • 發佈時間:2015-05-24 08:17:4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2日介紹,修改後的《禁入規定》將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尤其是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的作用,有利於懲治證券市場違法行為,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特別是隨著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及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等市場改革創新發展措施的逐步推進,推出這一政策,有利於為依法加強市場監管提供法律保障,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從事保薦、承銷、資産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二是明確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和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三是明確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四是針對證券監管執法實踐中遇到的違法人員阻礙、抗拒執法的問題,增加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應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五是針對實踐中有關機構與個人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問題,增加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五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六是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上市公司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納入《禁入規定》的適用範圍。

  在修改中,證監會按照規定將《禁入規定》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並對相關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吸收處理。有意見認為抗拒調查適用證券市場終身禁入的情形沒有明確的標準,建議刪除該適用情形。鄧舸指出,從監管執法實際情況看,為增強監管執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針對當事人故意嚴重不配合調查的違法情形,依法對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是必要的。同時,該情形規定了比較嚴格的適用條件,證監會執法工作中也有嚴格的程式規則,可以保障相應執法活動的規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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