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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追責應成生態保護“鐵甲鋼拳”

  • 發佈時間:2015-05-08 02:20:44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指出,建立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5月6日《人民日報》)。

  綠水青山是人人嚮往的美麗環境。然而,過去很多地方的粗放式發展,不合理的開發與利用,對環境生態造成了極大破壞,不僅土壤、水、空氣被污染,草地、森林、沙漠環境也被破壞。這種背景下,《意見》值得點讚。

  《意見》有很多新思路、新亮點。其中,官員任期生態嚴重破壞者將被終身追責,是最大亮點。長期以來,無論是企業破壞生態環境,地方政府不積極作為,還是由於地方政府決策不慎造成環境生態破壞,官員被追責的例子並不多。甚至,很多官員任期出現環境生態破壞後,仍能繼續升遷。由於一些官員過去只追求政績,對環境生態極不負責,所以環境生態似乎呈惡化之勢。不僅治理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很高,而且有的破壞後難以修復。

  《意見》明確“終身追責”意義重大。其一,具有震懾力。今後無論是地方政府決策還是履行監管責任,都會把環境生態放在首要位置。否則,一旦出現嚴重破壞現象,就要承擔相應責任,而且一輩子逃不掉。可以説,“終身追責”是懸在相關官員頭上的一把利劍。其二,具有懲戒力。官員任期發生生態嚴重破壞,就要被追責,除了根據生態破壞程度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也不排除追究某些官員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説,“終身追責”讓追責有了依據。

  在筆者看來,“終身追責”應成為生態保護的“鐵甲鋼拳”,但能否發揮出“鐵甲鋼拳”的作用,關鍵在三點。一是具體追責制度是否合理和嚴厲。比如,何謂“嚴重破壞”應該明確,哪種情況應該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哪種情況應該追究刑責,規定越明確越詳細越好。二是具體追責部門能否做到“鐵面無情”。“終身追責”既需要完善的追責制度,更需要嚴格依紀依法辦事的追責部門,這樣才能避免“終身追責”停留在紙面上。三是“終身追責”要與社會監督緊密結合。比如説,對於媒體曝光、公民舉報的生態破壞現象,追責部門要及時關注、及時調查核實、及時追責,以提高追責效率。追責越早生態破壞越少,追責越晚生態破壞越大。當然,追責過程也應該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監督。

  毫無疑問,防止環境生態破壞的關鍵在於事前預防,而事前預防的關鍵是民主監督、民主決策。比如,凡是政府準備審批的重大項目,在正式批准前有必要徵求民意;凡是政府涉及環境的重大決策,應該“開門決策”。只有讓監督與追責共同發力,才能落實中央要求、回應百姓關切,讓綠水青山早日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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