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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調查12起異常交易 劍指市場操縱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5-23 08:34: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將非上市公眾公司“董監高”納入《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適用範圍

  昨日,證監會再次集中部署“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案件查辦工作,共涉及12起異常交易類案件。

  上述異常交易類案件主要針對六類市場操縱行為,一是迎合市場炒作熱點,編題材講故事,以內容虛假、誇大或不確定的資訊影響股價的;二是製造、利用資訊優勢,多個主體或機構聯合操縱股價的;三是以市值管理名義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內外聯手操縱股價的;四是在公募和私募等不同資管産品及其他主體之間通過價格操縱,輸送不當利益的;五是利用“天價”標桿股影響市場估值,聯合操縱多只或一類股票的;六是市場操縱與內幕交易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並行交織的。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市場操縱行為破壞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違背市場“三公”原則,嚴重侵害了投資者權益,甚至可能引發資本市場系統性風險,這始終都是證監會監管執法打擊的重點。近一段時期以來,隨著市場行情向好,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動,不惜以身試法,不斷變換手法,挑戰法律底線,目前集中部署的這批案件,主要針對上述市場反映強烈的新型操縱行為。 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綜合比對篩查分析力度,深入挖掘市場操縱線索,發現符合有關條件的案件,及時納入專項執法行動,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凈化市場環境,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這是經“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的第三批案件,此前證監會曾于4月24日、5月8日分別集中部署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案件,據鄧舸介紹,目前這些案件已全部進場調查,部分案件已取得突破。

  與此同時,為了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需要,證監會還發佈《關於修改的決定》,對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特別是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範圍等進行了修改、完善,該規定自6月22日起實施。

  鄧舸指出,《禁入規定》修改了六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從事保薦、承銷、資産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二是明確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和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三是明確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四是針對證券監管執法實踐中遇到的違法人員阻礙、抗拒執法的問題,增加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應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五是針對實踐中有關機構與個人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問題,增加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可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六是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上市公司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納入《禁入規定》的適用範圍。

  鄧舸表示,修改後的《禁入規定》將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尤其是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的作用,有利於懲治證券市場違法行為,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隨著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及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等市場改革創新發展措施的逐步推進,推出這一政策,有利於為依法加強市場監管提供法律保障,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記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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