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明確信託再融資條件 IPO借殼上市破冰在望
- 發佈時間:2015-04-13 09:05:49 來源:新民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信託公司發債標準
銀監會4月10日下發的《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被業界解讀為《信託公司條例(徵求意見稿)》的監管履職説明和細化版本。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辦法》內涵豐富,而明確信託公司再融資,包括IPO、掛牌新三板及借殼上市的條件成為文件最大亮點。此外,該《辦法》對銀監部門的審批流程作出細緻説明,明確表達出簡政放權的意圖。
鼓勵信託公司再融資
《辦法》涉及信託公司股權再融資標準,確為官方文件中首次予以明確。
根據《辦法》,擬申請IPO的信託公司應具備的主要條件包括:公司最近1個會計期末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3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億元;公司業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和競爭力,且在主營業務中至少有一項主要業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信託資産規模、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産收益率等)最近3年在行業內排名前15名;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發展類以上等。
信託公司申請借殼上市,或掛牌新三板的要求,則相對寬鬆,主要包括公司最近1個會計期末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至少兩年盈利,且3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億元;公司業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和競爭力,且在主營業務中至少有一項主要業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信託資産規模、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産收益率等)最近3年期間有兩年在行業內排名前30名。
實際上,受制于信託行業資訊披露不足,風控難,而且缺乏核心業務模式、盈利不可持續等特性,監管部門一直對信託公司IPO非常謹慎。截至目前,68家信託公司中僅陜國投和安信信託兩家為上市公司。
2014年中國信託業年會上,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表示,鼓勵信託公司上市做大資本金,令業界看到希望曙光。而此番,《辦法》將信託股權再融資條件明確,更表達出監管層對信託公司股權再融資的支援態度。
信託公司發債標準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為配合銀監會新近擬定的《信託公司條例(徵求意見稿)》,上述辦法也將信託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相關條件予以明確。
《辦法》稱,信託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援系統;符合審慎監管指標要求,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創新類;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符合凈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等等。
針對信託公司定向發行債券,《辦法》並未要求相關公司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符合凈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但要求該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
簡政放權 監管趨於透明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監管層制定《辦法》的主要意圖在於明確權責,簡化流程,針對多項行政審批工作,《辦法》均一一明細審批細則及時長。
以籌建信託公司為例,《辦法》將合格出資人的相關條件系數列出,並表示,籌建信託公司,應由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針對信託公司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項,《辦法》也做出了相關説明。
某央企背景信託公司研究人士稱,《辦法》是對政府行政許可事項的全面梳理,並且部分權力下放,充分體現了新一屆政府持續倡導的政務公開、簡政放權的執政理念。
“《辦法》體現了銀監會監管政策進一步透明化,同時整個行業也著手構架信託公司資訊管理平臺,從而促進行業經營監管透明性和開放性,加強與媒體、普通民眾的互動,深化了解,打破信託公司規模大體量、品牌很小眾的尷尬局面。”上述人士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