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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管理辦法出臺在即

  • 發佈時間:2015-02-12 01:00:1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國家級信託登記平臺落戶上海自貿區之後,備受業內關注的《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已成型,或將於近期出臺。《經濟參考報》記者11日從多家信託公司人士處獲悉,辦法是在先前的討論稿基礎之上,再次徵詢涉事各方建議之後成型的。包括成立前的預登記環節在內,新辦法基本按照信託産品“從生到死”分類分期進行全方位登記在冊。對此,專家稱,資金類信託流轉將很快在全國鋪開,但涉及物權等財産類信託仍需相關法律進一步修改明確。

  “信託登記工作幾年前都在有序開展,不過基本都是區域性機構間的非強制性要求。自2013年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信託業年會上明確提出,信託産品登記資訊系統是金融市場重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之後,全國性質的信託登記方案一直在摸索制定之中。”對此,一參與該方案制定的信託內部人士11日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他透露,2014年初,銀監會非銀部曾向信託公司發放調查問卷,徵求信託産品登記系統建設的具體方案。對於一些好的建議基本都被吸納在此前的討論稿中,而此次辦法框架基本保持討論稿原型架構。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拿到的討論稿顯示,《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主要將分為總則、信託登記的申請、信託登記的辦理、信託受益權賬戶、信託登記資訊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共七大部分。其中,在信託登記的申請部分明確目前各個類型的信託産品都要分期進行相應的登記管理。比如,發行後未成立産品要進行預登記;成立後産品要進行初始登記;存續期間信託登記基本資訊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在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變動事項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另外,信託終止後,信託機構完成清算手續和財産歸屬分配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託終止登記。

  信託登記,即信託登記機構對不同信託項下的産品資訊、收益權資訊、特定財産、財産權利及其變動情況予以記錄並公示的行為。它一般分為信託産品登記、信託文件登記、信託財産登記。據中國信託業協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四季度末,我國信託資産規模約達13.98萬億元。長久以來,信託登記制度和信託受益權轉讓平臺缺失,成為約束信託産品流動的重要因素。

  對此,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認為,先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以及中債登和相關信託公司等機構出於地域和自身利益考慮,紛紛爭搶全國性信託登記平臺的歸屬地,這只是硬體建設。其實,更重要的是信託登記制度軟體建設,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使萬億規模的信託非標資産得以科學監管並有序流轉起來。

  不過,一不願具名的信託人士直言,如果只簡單進行産品登記,這個能很快全國鋪開。但涉及不動産等財産類信託仍需法律修改明確。因為我國《信託法》只規定信託財産僅僅是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信託公司,而非財産權的轉移。此次新辦法僅是銀監會出的條文,與物權法、合同法等一旦發生對抗,顯然法律的權威性更強。

  上述信託人士進一步解釋,以財富傳承信託産品為例,如果委託人把自己的房産委託給信託公司,産品到期後傳承給受益人。可房本上仍然是當初委託人的名字,如果中途出現反悔情況,往往要考慮物權法而使信託受益人利益大打折扣。“好在《信託法》制定的比較開放,短期內可以把新辦法再提升一個等級,比如以國務院條例形式出臺,以此可以協調各個部委相關方;長期還是需要修訂《信託法》。”該信託人士建議。

  事實上,就修訂《信託法》的部分條款,一直以來都是業內關注的話題。銀監會非銀部主任李伏安此前也表示,“下一步國家考慮修改《信託法》,核心是強調財産信託關係,授予財富管理者諸如稅收、財産繼承、財産轉移等制度安排,通過此類制度安排,把財富的轉移,由家庭一代人到一代人的轉移,變成社會轉移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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