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內收37張罰單 股民維權盼法律完善細節
- 發佈時間:2015-03-16 07: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在“3·15”的一片維權氛圍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投資者不應該是被遺忘的角落。近年來,由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案件引發的股民維權、索賠事件時有發生,據Wind數據統計顯示,今年以來,在不到3個月的時間裏,兩市公司共收到37張罰單,其中,多家公司在收到監管部門的罰單之後,被股民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上市公司違規形式多種多樣,最典型的虛假陳述就是財務造假,比如此前被處罰的南紡股份,就是由於連續多年的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處罰。除財務造假之外,隱瞞關聯交易、隱瞞關聯關係、隱瞞重大訴訟等各種形式的虛假陳述層出不窮。”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表示。
口頭懲罰佔比近半
在這37張罰單所對應的處罰措施中,有22張罰單提及了罰金事項,其餘罰單則是“口頭警告”性質的公開處罰。
對於此種現象,王智斌認為,“證券違規案件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於違法成本過低,比如,近年來,除了綠大地之外,絕大多數虛假陳述案件中的責任每人平均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法律責任方面,受制于證券法的規定,對虛假陳述案件責任的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60萬元,相對於其非法收益,行政罰款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在民事法律責任方面,中國不存在集團訴訟制度,只有極少數具有法律意識的投資者才會提起訴訟,民事賠償責任還不足以對潛在違規者形成震懾作用。”
據Wind數據統計顯示,這37張罰單中,處罰金額最高的是西藏旅遊,2014年8月9日,西藏旅遊控股參股公司西藏聖地旅遊汽車公司的藏AL1869大客車沿318國道從日喀則市駛往拉薩市。當車輛行駛至拉薩市尼木縣境內318國道4740公里237米處左轉彎下坡路段,與對向行駛的違法越過道路中心線的車輛相撞,藏AL1869大客車隨後向右前方與路側波型防護欄刮擦並撞斷護欄後,仰翻墜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車頂部墜地後受擠壓嚴重變形,導致車內42人死亡、8人受傷。據此,西藏自治區安監局決定給予聖地汽車公司500萬元的經濟處罰。
總的來看,這些罰單多數由證監會和交易所發出,其中,多數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不約而同地指向了財務混亂、虛增利潤、款項處理不當等事項。例如,風神股份被查出存在年報會計虛假記載的事實;上海物貿子公司存在虛增利潤、隱藏賬面虧損等事項。
股民維權盼法律完善細節
上市公司的這些虛假陳述行為,在為自己引來處罰的同時,也讓投資者氣憤不已,其中,不少股民選擇了在上市公司收到罰單之後提出訴訟,要求維權、賠償。
不過,從實踐情況來看,目前的股民維權也有一些“門檻”:“維權的難度主要體現在立法上尚不完善,比如,內幕交易案件和操縱市場案件,雖然《證券法》規定是可以民事索賠的,但如何計算損失,損失與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行為的因果關係等,缺乏細化的司法解釋規定,從而導致維權時無法可依。相比而言,虛假陳述案件的立法相對完善,但是對於何為系統風險,如何合理的判定系統風險對投資者損失的影響等技術問題,司法解釋仍然語焉不詳,直接的結果就是,在個別案件中,法院會籠統地以存在系統風險為由駁回投資者的起訴。”王智斌説。
王智斌認為,除了立法尚需完善外,在訴訟制度方面,目前也未建立國際通行的集團訴訟制度,這導致只有起訴的投資者才能獲賠,而更多的不知道索賠資訊的投資者不能自動獲賠。在大部分案件中,參與訴訟的投資者佔符合索賠條件投資者的比例約為萬分之一,這種狀況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
因此,王智斌建議能夠儘快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完善《證券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為投資者維權掃清障礙。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以虛假陳述案的索賠為例,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能在監管部門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的違規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之後,才能向法院起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是該類案件的前置條件。監管部門處罰之後,投資者的維權流程並不複雜,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需向律師提供加蓋證券公司印章的交易記錄和身份證明即可參與訴訟,此後的大部分工作會有專業律師完成。”王智斌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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