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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的邏輯本意究竟是什麼?

  • 發佈時間:2014-09-18 22:31:06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岳偉  責任編輯:羅伯特

  立法一定有其邏輯本意,任何法律法規、特別是依法查處的案件,其普法意義遠遠大於懲戒作用。了解當事人的違法動機,可以明晰案件前因後果;了解罰單的律條依據,包括豁免項目、救濟手段,可以警示和框定所有企業未來的行為規範。遺憾的是,汽車反壟斷的罰單顯然缺少了普法教育和警示借鑒的作用,原因就是透明度問題。

  事隔近一個月,針對奧迪及克萊斯勒的反壟斷罰單終於塵埃落定,兩家廠家及所轄經銷商總計被處罰近3.2億,堪稱目前汽車業反壟斷案中金額最大的罰單。

  罰單已出,但針對此次兩家企業壟斷案例的爭議再起。法律界人士認為,按照西方反壟斷案例執行經驗,被處罰企業應當有為自身辯護的機會,但在上述案例中,企業幾乎連行政復議的行為都沒有。“是企業認為不需要抗辯,還是有別的原因使企業無法抗辯,就不得而知了。”

  同時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太原則化,執法層面存在的不透明和不確定性就有了産生的可能。2011年北京賓士因實施“雙限”政策而被指存在壟斷行為,但該案例後來卻不了了之,各方也沒有給出明確説法。

  再如浙江保險業被罰案件——9月2日,發改委公佈浙江保險業車險壟斷被處罰1.1億元大案,有媒體爆這份處罰責任書的落款時間為2013年12月30日,延遲了9個月,而且出臺的時機也有多種傳聞。

  對此,一位汽車業內資深人士指出,無論是之前北奔的案例,還是今年的奧迪、克萊斯勒案例,業內都希望執法部門以依據《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給出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規範,企業的哪些行為是觸犯法律,又不可豁免;哪些行為雖觸犯法律,但又可以豁免的(依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這樣不僅可以推動《反壟斷法》的細化執法,也可警示同行業的其他企業。但很遺憾,在發改委針對汽車業反壟斷執法過程中,我們沒有看到這種信號。”

  企業為何三緘其口?

  公開資訊顯示,就在一個月前,發改委公佈即將處罰奧迪與克萊斯勒的壟斷行為後,奧迪方面就已承認壟斷,並認罰;而在罰單公佈之後,克萊斯勒方面也公開接受了處罰。

  當罰單公佈之後,本報記者想向兩家廠家了解企業為什麼有此壟斷行為,原因和背景是什麼時,兩家企業也是默不做聲。同樣,當記者向有關經銷商尋問同樣的問題時,經銷商也不作回答。

  也就是説,除了此前湖北奧迪經銷商因當地存在“新車共保”現象,保險公司打壓經銷商售後服務價格,因此經銷商才集體抬價反擊外,發改委罰單中指明的兩家廠家及經銷商所存在的壟斷行為,記者尚未明確獲悉他們為什麼達成各種壟斷協議的內在原因。

  法律界人士認為,按照正常流程,企業只有自己向執法部門申訴所産生“壟斷”行為的各種緣由,並親自舉證不符合壟斷定義或可享受豁免條款,執法部門再重新定義企業行為是否構成壟斷。但在汽車業的案例中,企業均不做聲,直接認罰。

  在汽車反壟斷執法中,企業是否可以請律師的態度也很微妙。公開消息稱,發改委反壟斷工作人員在2013年建議企業不要聘請律師進行行政訴訟,而發改委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又在隨後回應“給予企業充分抗辯的權利”,甚至是“企業可以請世界上最有名的律師”。“這不難理解!”上述資深人士對此表示,現在的反壟斷機構一方面掌握對企業生死攸關的項目審批大權,另一方面又具有調查、起訴、審判的全套反壟斷職能。即便企業請律師,並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抗辯贏了對反壟斷機構的官司,很難保證反壟斷機構在審批環節不給企業“穿小鞋”。如果未來不將這兩項權力分開,由不同機構負責,企業仍會有復議或抗辯的顧慮,更不會公開透露半句怨言。

  企業動機並未寫明

  在西方反壟斷的執法實踐中,一般橫向壟斷均給定義為本身性違法,在執法機構的公佈書中也不用寫明企業壟斷行為的動機是什麼,但在縱向壟斷方面,由於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對於是否壟斷適用於合理分析原則,即執法機構對案例要分析企業動機與背景等,再進行是否壟斷的裁決。

  但奧迪與克萊斯勒的罰單中,對於兩家廠家主導各自經銷商的縱向壟斷協議直接給予了壟斷的裁決,也並未説其企業壟斷行為的動機及背景是什麼,這引起了業內的諸多猜疑。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一般來説汽車廠家限定經銷商銷售最低價格無非有以下兩大情況:一是為了謀取暴利;二是為了保護市場價格體系,維護中小經銷商利益及品牌價值,更是維護消費者利益。如果是前者,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不屬於豁免條款,應當被罰,同時將這個原因寫明在處罰書上,但如果是後者,就要看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豁免條款,如果是就不應被處罰。這基本符合克萊斯勒與經銷商簽訂縱向協議的案例,但很遺憾,在對克萊斯勒的處罰中並沒有看到相關合理分析。

  而湖北奧迪案也如是,只不過奧迪壟斷的原因是明確的,即因為當地存在“新車共保”現象,保險公司打壓經銷商售後服務價格,因此經銷商在奧迪授意下,才集體抬價。不過因經銷商與保險公司並未就售後維修服務價格達成一致,保險公司才向湖北省物價局舉報奧迪經銷商價格操控行為,才有後來發改委的調查與公佈結果。而奧迪與經銷商的行為是否屬於豁免條款且不論,但企業達成這樣協議的動機也未在處罰書上公佈。

  同時,湖北奧迪案還涉及企業組織經銷商針對整車進行抬價,這後面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但發改委的處罰書上卻應該將此寫明。

  “上述需要發改委進行説明的,且應該進行合理分析的縱向壟斷案例,發改委只是採用‘一刀切’本身性違法原則進行處罰,就可能失去了對《反壟斷法》完善促進的作用,更無法對汽車行業及其他企業起到警示的效果和借鑒意義。”上述資深人士指出。

  此外,在奧迪與克萊斯勒的罰單中,對於橫向壟斷的處罰也有爭議。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協議才可能被判定壟斷,但奧迪經銷商之間及克萊斯勒經銷商之間是否屬於競爭關係,處罰書中並沒有明確定義。但國內反壟斷案律師、高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姜麗勇對《國際商報》表示,從同品牌的不同經銷商的售後配件及服務價格上看(詳細請見本報9月15日《汽車反壟斷售後服務誰來定價?》一文),國家似乎已認定它們之間互為競爭者。

  企業左右為難

  法律法規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必須十分清晰,否則企業極易陷入兩難境地。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克萊斯勒的案例中,原因有兩點,其一發改委對2011年北奔實施“兩限”是否是壟斷行為,並未有明確説明,有誤導其他企業之嫌;其二是“雙反”(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與反壟斷可能導致克萊斯勒陷入兩難之地。

  其中“北奔兩限”調查引起了極大爭議。2011年汽車流通協會稱北奔“兩限”政策涉嫌壟斷,但也有專家和律師認為,“兩限”正是為了限制賓士經銷商網路的霸主利星行的壟斷,因為它依仗自己的雄厚資源和實力,正通過低價策略打擊中小經銷商,迫使其退出市場或被利星行收購,所以,“兩限”適用於反壟斷法中“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和競爭能力”的免責條款。但這起轟動一時且堪稱經典的案例到底結果如何成了一個謎,利益相關方的是非曲直也沒有個説法,後來就黑不提白不提了,業界沒有從中得到任何有益的經驗教訓。

  而這起“糊塗”案又給了其他廠家一個資訊,即“兩限”政策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當中的豁免條款的其中一條,其他廠家進行類似的行為並不觸犯《反壟斷法》,因此克萊斯勒對上海經銷商做了最低限價的規定,但現在克萊斯勒又因此被罰,這就讓業界與企業看不懂了。

  同樣讓企業左右為難的還有“雙反”處罰與反壟斷調查處罰之間差異。據了解,2011年底,我國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實施“雙反”,實施期限2年,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其中克萊斯勒被徵收15%的“雙反”稅率,致使大切、牧馬人受到影響,並從2012年起,上述兩款車型至少漲價3萬元。

  而這個“雙反”期限恰巧與克萊斯勒和上海經銷商達成最低限價的壟斷協議的期間一致(即2012年至2014年)。上述資深人士表示,這完全有理由認為克萊斯勒是為了不再陷入“雙反”困局,即不被指控在華低價傾銷,而對産品價格採取的保底行為。但這樣的行為又被發改委認定為壟斷,再次被罰。

  對此國內著名汽車評論員鐘師不無調侃地説:“克萊斯勒真的很倒楣,‘雙反’被罰,反壟斷又被罰,難道克萊斯勒是雜技表演公司,前玩傾銷,後玩壟斷?建議以後克萊斯勒的車價由上海物價局來定算了。大家省心!”

  同一政策前後執法的不統一或者不同主管部門依據不同政策對企業進行執法,不僅讓企業商業經營很為難,摸不準政府的脈,也給整個市場環境帶來不確定性。

  “第十五條”作用幾何?

  在此次針對奧迪與克萊斯勒的罰單中,除了並未説明企業達成縱向壟斷原因外,也並沒有説明企業的壟斷行為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豁免條款。不過在記者查尋的以往發改委反壟斷案例中,也並未在最終處罰書中見到任何有關企業是否適用於第十五條的文字。

  對此姜麗勇告訴《國際商報》,其實《反壟斷法》第十五條在實際案例中的作用幾乎為零,條款太原則化,不具有量化的可執行性。在目前公開的案例中並沒有相關應用。

  難道這個第十五條就算白定了?對此有知情人士向本報透露,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對《反壟斷法》進行修訂,形成一份類似《反壟斷法》執行指南的文件,其中就會有針對“第十五條”的量化性細則。

  不過有法律人士認為,按照西方法律完善的經驗,都是以具體案例推進法律條款細化完善,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從未在公開資訊中出現過,執法實踐中是否應用過也不得而知,因此對於此項條款的完善持謹慎樂觀態度。

  “同時,對於汽車行業,不僅要要求《反壟斷法》的完善,同時《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等法律、法規都需要一併完善。”

  目前《反壟斷法》及《辦法》都已在完善,後者甚至已出修訂草案,而業界有呼聲將《條例》所轄的特許經營模式納入《反壟斷法》審查和規制之下,因為特許經營模式的核心內容是智慧財産權,而智慧財産權的獨佔性容易引起限制競爭的效果。

  “不過特許人與特許經營人之間的協議仍屬縱向協議之列,仍然要依據現實情況進行合理分析原則,如果沒有排斥、限制競爭,或者即制競爭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許人的合法權益,且沒有其他可選擇的替代保護方式,也不應被認定為壟斷。這就要求《反壟斷法》與《條例》在此方面有統一認知(如如何認定是保護特許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縱容縱向壟斷),以防止企業無所適從。”上述法律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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