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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市風險警示板新規落地 雙50成主要限制線

  • 發佈時間:2015-03-03 08:21:11  來源:新華網  作者:趙一蕙  責任編輯:王文舉

  由於退市整理期個股的漲跌幅限制、未來風險等都不同於一般的風險警示類個股,對於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給予更多監管關注實屬必要。

  須重新簽署風險揭示書方可買入滬市風險警示股票(*ST、ST和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其中要買入退市整理期股票還應達到“股齡2年以上,賬戶資産50萬以上”門檻——隨著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近日不少股民都收到了開戶券商的通知。此外,相比此前施行的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管理辦法》更明確提出,投資者若跨越單日買入風險警示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的“紅線”,將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風險警示板交易辦法修訂

  “記得幾年前簽過風險揭示書,這次又被券商通知要求重簽,説是以免影響操作。”一位收到通知的投資者對記者表示。事實上,這位投資者所説的“幾年前”是在2012年下半年前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時,上交所制定了《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等在內的一系列配套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當時,包括被實施風險警示的*ST、ST公司和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被歸入風險警示板交易。據《暫行辦法》規定,投資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券商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在《暫行辦法》實施後,結合實踐中的問題,上交所還在2013年1月9日下發了《關於加強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單一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超過50萬股”的情況,進一步加強交易管理。

  去年,新一輪退市政策發佈,隨著退市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上交所也修訂了一系列的配套規則,其中也包括上述《暫行辦法》。經過此次修訂,上交所在今年1月30日發佈了正式的《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

  退市整理股票買入有門檻

  對比發現,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是增加了個人投資者購買退市整理股票的門檻,以及對相關違規行為的對應懲處措施的表述有所改動。

  新設的門檻是針對退市整理股票而言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産(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50萬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由於退市整理股票的高風險性,《管理辦法》又特別強調,投資者應當根據辦法規定的適當性要求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且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從已有案例看,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還僅有長油一家。但是,由於此類個股在退市整理期的漲跌幅限制、未來風險等都不同於一般的風險警示類個股,且正是此類股票易於受到投機資金的關注,因此從上述條款內容看,對於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給予更多的監管關注也屬必要。

  投資者違規將被限制交易

  另一個較明顯的變化則是在對投資者違規處罰力度上。在設置相關處罰條款時,也有了明顯的變化。根據修訂前的《暫行辦法》,投資者違反規定的,上交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而根據《管理辦法》,其表述為,投資者違反規定的,上交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最大改變係明確提出了“限制證券賬戶交易”這一紀律處分內容。

  事實上,相關規定中,投資者最易産生的違規主要集中在“超買”上。根據《暫行辦法》,單一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而《管理辦法》更為完善,統計標準更加明確細化,即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同時明確,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數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併計算;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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