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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試點辦法出爐 符合四大條件可啟動

  • 發佈時間:2015-02-28 08:43:2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

  中國證監會2月27日發佈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

  在使用範圍與條件方面,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才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式: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係尚難完全明確;採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於實現監管目的,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願意採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如果案件存在“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認定不適宜行政和解的”其中一項情形的,中國證監會不得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至於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式,辦法明確,行政和解程式分為申請和受理、和解協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的執行等幾個環節。證監會內部由行政和解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行政和解,與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證監會實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願、協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存在“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和解申請後,達成行政和解協議前,經調查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認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條件的”等五項情形之一的,證監會應當終止行政和解程式。

  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證監會介紹,自2014年12月19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13份。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做了六個方面的修改。

  具體看,一是將“行政相對人自收到案件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才能申請行政和解”的規定改為“立案調查不滿3個月的案件,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的,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的除外。”二是增加規定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資訊披露義務。三是建立了專家諮詢機制,規定證監會在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和解協商過程中,可以就所涉及的專業問題徵求專家學者的意見。四是在“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式”一章中新設“行政和解程式的終止”一節,集中規定行政和解程式終止的情形。五是增加規定了行政相對人在提交行政和解申請後,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前,可以申請撤回行政和解申請。六是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證監會表示,行政和解是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執法制度的重大創新,相關制度規則需要經過實踐不斷予以完善。證監會將按照《實施辦法》做好試點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記者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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