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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相關部委核準不再作為重組前置條件

  • 發佈時間:2015-01-09 05:33:38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為厘清政策概念,昨日證監會針對此前發佈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舉行了微訪談。證監會表示,實行並聯審批後,上市公司可同時向相關部委和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申請獨立作出核準決定,相關部委的核準不再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對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的意義。證監會指出,實行並聯審批後,上市公司可同時向相關部委和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申請獨立作出核準決定,相關部委的核準不再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各個相關部委同時審核,上市公司在取得所有相關部委批准後實施重組,這將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全過程時間,提高效率,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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