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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程式更便利

  • 發佈時間:2014-10-27 22:30:43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湯莉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更趨活躍。截至9月30日,今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達到1萬億元,已超過2013年全年的交易金額。在優化企業兼併重組相關審批流程的總體要求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並聯式審批的推行將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激發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活力。

  由工信部會同發改委、商務部及證監會等部門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並聯審批方案已于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今後,發改委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準、經營者集中審查三項審批事項,不再作為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批的前置條件,改為並聯式審批。

  實行並聯審批,是進一步簡政放權、釋放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目前,約90%的交易單數和75%的交易金額,依規無須證監會審批,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後即可實施。依照原有規定,需由證監會核準的並購項目,涉及其他部委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應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作為證監會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而並聯審批實施後,證監會無需等待相關部委批復,這將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審批流程,提升並購重組效率。

  實行並聯審批後,不再將上市公司取得相關部委的核準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通過後同時向相關部委和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上市公司的申請實行並聯審批,獨立作出核準決定。

  根據相關要求,關於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兩項行政許可的並聯審批,立即實施;關於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核準的並聯審批,證監會正配合相關部門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待辦法頒布後實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相關部委的其他審批事項,仍按現行程式執行,暫不作調整。

  依據相關審批要求,涉及並聯審批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項目,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報告書草案時,應在顯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組需取得相關部委批准的情況,明確本次重組的實施需通過證監會和相關部委的審批,並詳細説明已向有關部門報批的情況和尚需呈報批准的程式,對可能無法獲得批准的風險作出重大風險提示;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取得有關部門核準的情況,上市公司應及時作出公告;上市公司取得證監會核準時、尚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的,應在公告並購重組項目獲得證監會核準時,同時公告尚需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並對可能無法獲得批准的風險作出特別提示,明確未取得相關部門批准前,尚不能實施本次並購重組。待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關部門的核準並予以公告後,本次重組合同生效,方可實施重組方案。

  目前,針對未受理的項目,受理時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關部委已審批或已受理的證明文件;已受理的項目,上市公司尚未獲得有關部委批復的,不再要求提供相關部委審批文件,上市公司按並聯審批方案完善資訊披露後,證監會按照審核流程安排重組委會議及審結。

  據了解,證監會已制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制度,在強化資訊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取消了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産購買出售置換審批(構成借殼上市除外)行政許可;簡化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部分情形;完善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價機制;實施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取消兼併無關聯第三方的業績承諾要求;實行借殼上市與IPO標準等同;推出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並購支付工具;建立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兼併重組制度等。同時,證監會將繼續支援財務顧問、並購基金的發展,使其在上市場公司並購重組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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