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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行部委“並聯審批”

  • 發佈時間:2014-10-24 21:0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在京表示,依託企業兼併重組部際協調小組,由工信部牽頭,會同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及證監會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並聯審批方案,定於當日起正式施行。

  “並聯審批後,證監會無需等待相關部委批復,這將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全過程時間,提升並購重組效率,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的功能。”張曉軍説。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更加活躍。截至2014年9月31日,2014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達到1萬億元(人民幣,下同),已超過2013年全年交易金額。

  然而,根據此前的規定,需由證監會核準的並購項目,涉及其他國家部委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應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作為證監會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對企業並購重組效率造成一定拖累。

  為此,2014年3月,中國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明確提出“優化企業兼併重組相關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式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要求。

  張曉軍進一步指出,根據實際情況,不再將發改委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準、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三項審批事項,作為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批的前置條件,改為並聯式審批。

  其中,關於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兩項行政許可的並聯審批,立即實施;關於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核準的並聯審批,證監會正配合相關部門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頒布後實施。

  就並聯審批的一般方式而言,張曉軍指出,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通過後同時向相關部委和中國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中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上市公司的申請實行並聯審批,獨立作出核準決定;涉及並聯審批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項目,在取得相關部委核準前,亦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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