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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融資辦法徵求意見 不得兼營P2P網貸

  • 發佈時間:2014-12-19 07:0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侯捷寧  責任編輯:劉小菲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

  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不得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不得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同時,《管理辦法》明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並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註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用戶推薦項目資訊,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同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凈資産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資訊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有合法的網際網路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等。

  在投資者的標準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而對於融資者,《管理辦法》僅要求融資者為中小微企業,不對融資額度作出限制。

  對於如何保護投資者,《管理辦法》作了三個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確並非所有普通大眾都可以參與股權眾籌,要求涉眾型平臺必須充分了解,並有充分理由確定其具有必要的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二是以平臺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資者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有能力承擔可能出現的涉眾風險,實現投資者資金和平台資金的有效隔離;三是要求融資者適當程度的資訊披露。

  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協會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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