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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回應員工持股計劃結構化産品:不設行政許可

  • 發佈時間:2014-11-07 07:3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自從今年6月,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來,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從具體方案來看,員工持股計劃的形式很多,資金組成來源也各不相同。其中,結構化産品參與的這一類型,就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10月28日,《每日經濟新聞》刊發 《員工持股計劃掀高潮 結構化産品“借船出海”》一文,對結構化産品參與員工持股計劃進行了報道。在這一類産品中,上市公司員工自籌部分資金的同時,再引入一部分外部資金,外部資金每年都將享受穩定的收益,而員工自籌資金部分則承擔股價波動所帶來的收益及損失,這一方式也放大了股價波動對上市公司員工利益的影響。

  在昨日(11月6日)召開的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每日經濟新聞》提出“近期,包括奧康國際南方泵業等多家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中,資金來源均涉及含有杠桿條件的結構化産品。我們注意到,證監會在7月4日新聞發佈會上曾對結構化産品參與定增進行了闡述。請問證監會如何看待近期部分員工持股計劃中出現結構化産品的情況?如何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我們注意到,上述公司均計劃採取結構化産品,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來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合法資金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除涉及新股發行情形外,證監會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不設行政許可,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自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切實防範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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