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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掀高潮 結構化産品“借船出海”

  • 發佈時間:2014-10-28 07:47:12  來源:四川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今年6月,證監會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發佈後,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潮涌。成都商報記者注意到,曾在定增預案中頗為流行,後被證監會“叫停”的含有杠桿條款的結構化産品,這次出現在了奧康國際(603001)等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中。

  杠桿條款惹關注

  據記者粗略統計,從6月《指導意見》發佈以來,已有超過20家企業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其中,結構化産品的現身,引發越來越多的關注與爭議。

  奧康國際的員工持股計劃顯示,擬通過匯添富-奧康國際-優勢企業員工持股計劃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管計劃)購買公司股份實施。資管計劃上限為2.66億份(每份1元),按照 1:1 的比例設立優先級份額和次級份額,其中1.33億份來自公司員工合法薪酬、自籌資金用於購買次級份額,優先級份額按照7.5%的年基準收益率按實際存續天數優先獲得收益。

  換句話説,優先級資金每年都將享受穩定的收益,而持股員工(持有次級份額)的收益將隨股價波動而被放大。

  實際上,在近期曝光的員工持股計劃中,資金來源涉及結構化資管産品的並非奧康國際一家,記者注意到,南方泵業三安光電翰宇藥業都有類似的涉及杠桿條款的結構化産品的身影。

  “這樣的條款其實顯示出公司自身對於股價的信心”。對於員工持股計劃中涉及的杠桿條款,一位券商人士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但也有業內人士擔憂,這種將上市公司員工利益與股價簡單直接綁定的方式,再加上杠桿條款的放大,可能存在一些隱患。

  實際上,這種含杠桿條款的結構化産品此前曾頻頻現身於上市公司的增發預案中。今年7月4日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鄧舸曾表示,“結構化的資産管理産品權利義務關係複雜,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參與的資産管理産品認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後,其如何適用短線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高管持股變動,以及相應的資訊披露等法規,如何在發行方案等相關文件中事先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等,涉及諸多法律規範的理解與適用,對於這些新問題、新現象,需要認真研究、合理規範,目前暫未對此類申請發核準批文。”證監會的這一表態,被市場解讀為“叫停”結構化的資産管理産品參與定增。隨後,西王食品誠志股份等公司要麼取消杠桿結構,要麼更換認購方,以求增發預案獲得證監會審核通過。

  員工持股計劃不需行政許可

  同樣是含有杠桿條款的結構化産品,此前曾被限制參與上市公司定增,如今卻又在員工持股計劃中現身,這一現象引發市場強烈關注。

  “按照程式,員工持股計劃股東會過了6個月內就可以開始實施了”。奧康國際一位人士對記者表示,按照目前的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是不用審核的,公司的持股計劃也是按照《指導意見》來制定的。

  記者還同南方泵業進行了交流,同樣得到了員工持股計劃不需要證監會審核的答覆。

  另外,三安光電的員工持股計劃已經進入實施階段,根據公司最新公佈的資訊顯示,截至9月26日,員工持股計劃已買入3767.66萬股公司股票,金額達5.55億元。

  記者注意到,證監會在今年6月曾明確表態,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指導意見》採取不同的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除非公開發行方式外,證監會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不設行政許可。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相關資金可以來自員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籌集。對此,一位證券行業律師表示,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當然是可以的,比如借款, 借到的款項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員工自有資金,員工與出借人之間産生的是債權債務關係。但結構化産品籌集的資金,法律性質是否屬於員工自有財産,要看具體的約定。一般而言,該類資金並不在所有權上歸屬員工,以其作為出資,可能會導致諸多的潛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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