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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聯訊欺詐發行又虛假記載 證監會開出2300萬罰單

  • 發佈時間:2014-11-07 07:3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自證監會將“主營業務”從審核審批向監管執法轉型,將“運營重心”從事前把關向事中、事後監管轉型後,證監會對違法違規案件的反應速度明顯加快,對很多案件都做到了迅速立案調查,一有調查結果即對外通報,顯示出監管力量向執法的傾斜。

  11月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發佈會上通報了備受市場關注的海聯訊騙取發行核準、資訊披露違法兩項違法行為的有關情況,並表示,證監會依法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任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市場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正義,促進市場穩定發展。近日,證監會網站還公佈了對廣聯達交易方內幕交易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夢龍軟體實控人鞠成立違法所得68萬元,並處罰款68萬元。

  針對海聯訊 (300277,收盤價16.98元)造假一案,證監會對海聯訊及相關責任人擬開出總計2334萬元的罰單,並對其實控人章鋒、主要股東邢文飚、楊德廣三人採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1月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海聯訊涉嫌騙取發行核準和資訊披露違法兩項違法行為,對海聯訊處以合計822萬元罰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章鋒罰款合計1203萬元。

  昨晚,海聯訊發佈公告稱,收到證監會 《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司及上述責任人對證監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不進行陳述和申辯。

  對控股股東處罰1203萬

  鄧舸在發佈會上介紹,海聯訊為實現上市目的,騙取發行核準,在IPO申請文件中違規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和虛增營業收入,致使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中,海聯訊分別虛構收回應收賬款1429萬元、11320萬元和11456萬元;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海聯訊分別虛構4份和6份合同及相應驗收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426萬元和1335萬元。

  在資訊披露方面,鄧舸介紹,海聯訊上市後繼續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和虛增營業收入的方式,掩蓋其IPO階段虛假記載的行為。其中2011年底、2012年一季度末、2012年年中和2012年三季度末,分別虛構收回應收賬款13307萬元、10817萬元、11784萬元和10813萬元;2011年虛構合同15份(包括IPO虛構的6份),虛增營業收入3796萬元。海聯訊上述行為導致相關定期報告中涉及應收賬款、營業收入項目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稱,海聯訊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證券法》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和“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的行為。

  證監會稱,海聯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章鋒,直接參與討論並同意海聯訊違規衝減應收賬款,且在有虛假內容的海聯訊IPO申請文件上簽名,其行為構成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根據上述情況,證監會擬決定,對海聯訊騙取發行核準行為處以非法募集資金39100萬元的2%即782萬元的罰款,對信披違法給予警告並罰款40萬元,合計822萬元;對章鋒指使海聯訊騙取發行核準行為,處以海聯訊非法募集資金39100萬元的3%即1173萬元的罰款,同時對章鋒給予警告並罰款30萬元,合計1203萬元。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説,證監會對章鋒的處罰是上市公司的1.5倍,力度略重,主要是考慮到其他股東的利益。

  此外,證監會還對公司其他人員開出了罰單,其中對總經理兼董事邢文飚、財務總監兼董秘楊德廣作為海聯訊騙取發行核準、資訊披露違規兩項行為的責任人,每人每項行為罰款30萬元,兩項合計60萬元;對孔飆等兩個責任人分別罰款50萬元;對其他12名責任人罰款3萬~25萬元不等;對章鋒、邢文飚、楊德廣三人採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據統計,此次證監會對海聯訊及相關責任人的罰款總計為2334萬元。

   95%適格投資者獲賠償

  海聯訊于2011年11月23日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電力行業資訊化建設的綜合解決方。2013年3月21日,海聯訊公告稱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在問題曝光後,海聯訊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刊登公告表示,將出資2億元設立“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基金財産賠償適格投資者因海聯訊財務數據差錯而遭受的投資損失。這一舉動被外界理解為,海聯訊股東希望通過主動擔責來爭取證監會對公司造假上市一案的從輕發落。

  許峰認為,控股股東自己出錢設立基金,不會對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損害,這種模式未來應得到鼓勵和支援。

  2014年10月21日晚,深交所發佈公告認定海聯訊存在財務造假,並對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10月25日,海聯訊發佈了三季報虧損2535萬元,虧損原因為受到市場競爭持續加劇和立案調查的雙重影響。

  值得關注的是,在對海聯訊案件調查處理期間,證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並於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退市意見》第五條明確寫到:對欺詐發行公司實施暫停上市。

  許峰説,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海聯訊是2011年11月上市,公司被曝出財務問題是2013年,《退市意見》規則等16日才會生效,海聯訊躲過了退市大劫。

  鄧舸表示,在證監會作出對海聯訊處罰決定前,已充分考慮下列情況,海聯訊主動追溯調整相關財務數據;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對市場的的負面影響,海聯訊主要股東出資設立專項補償基金,95.7%的適格投資者已獲得補償,補償金額8882萬元,佔賠償總額的98.81%。

  許峰認為,這個賠償模式還是比較合理且值得鼓勵,我們更多需要對投資者進行民事賠償,這才是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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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步播報

  證監會回應員工持股計劃結構化産品:不設行政許可

  每經記者 李智

  自從今年6月,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來,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從具體方案來看,員工持股計劃的形式很多,資金組成來源也各不相同。其中,結構化産品參與的這一類型,就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10月28日,《每日經濟新聞》刊發 《員工持股計劃掀高潮 結構化産品“借船出海”》一文,對結構化産品參與員工持股計劃進行了報道。在這一類産品中,上市公司員工自籌部分資金的同時,再引入一部分外部資金,外部資金每年都將享受穩定的收益,而員工自籌資金部分則承擔股價波動所帶來的收益及損失,這一方式也放大了股價波動對上市公司員工利益的影響。

  在昨日(11月6日)召開的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每日經濟新聞》提出“近期,包括奧康國際南方泵業等多家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中,資金來源均涉及含有杠桿條件的結構化産品。我們注意到,證監會在7月4日新聞發佈會上曾對結構化産品參與定增進行了闡述。請問證監會如何看待近期部分員工持股計劃中出現結構化産品的情況?如何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我們注意到,上述公司均計劃採取結構化産品,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來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合法資金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除涉及新股發行情形外,證監會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不設行政許可,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自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切實防範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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