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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新版並購重組制度 並聯審批正式實施

  • 發佈時間:2014-10-25 05:59:4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證監會10月24日正式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將實行並聯審批。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本次修訂進一步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資訊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並購重組是資本市場盤活存量的重要工具,隨著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更加活躍。截至2014年9月30日,今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交易金額達到1萬億元,已超過2013年全年交易金額。目前,約90%的交易單數和75%的交易金額,依規無須證監會審批,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後即可實施。依照現行規定,需由證監會核準的並購項目,涉及其他部委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應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作為證監會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並聯審批之後,證監會將不需等待相關部委的批復,可大幅簡短並購重組審批時間。”張曉軍強調,並不是所有項目都並聯審批,目前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核準、經營者集中審查等三類審批事項改為並聯式審批。其中,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經營者集中審查立即實施;對於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核準,證監會正會同相關部門修改相關辦法,頒布後實施。其他審批事項仍按現行程式執行,暫不做調整。

  兩個辦法的正式出臺,是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一次大鬆綁,豐富了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內涵。“證監會將主要從七方面改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辦法。”張曉軍介紹,一是取消不構成借殼上市的出售行為的審批,以及要約收購的審批;二是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定價機制;三是完善借殼上市的定義;四是豐富並購重組的支付工具;五是放鬆非關聯第三方買賣股份的門檻限制;六是降低要約收購成本,強化財務顧問責任;七是分道制的審核。

  在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看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正式實行並聯審批兼顧了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可進一步提高並購重組效率:“此舉將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全過程時間,利於優化資源配置,預示著新一輪並購重組潮或將來臨。”“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也是其中一大亮點。”李大霄還表示,在創業板借殼上市始終存在一些詬病,辦法的正式出臺利於創業板公司凈化環境,助力其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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